古交市便民利民服务事项清单(321项)

古交市便民利民服务事项清单(32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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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交市便民利民服务事项清单(321项)序号单位事项名称1地税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5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6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7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8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9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10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11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12企业享受文化体

2、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1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14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15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16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17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1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19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2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21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使用房

3、产免征房产税的备案2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的备案23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备案2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免征房产税的备案2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的备案26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的备案27对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备案28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的备案29地税局对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的备案30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4、免征房产税的备案31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备案32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备案33对老年服务机构免征房产税的备案3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备案35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的备案36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房产税的备案37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38对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备案39对企业未使用的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40对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备案41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42对廉租住房、经济

5、适用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备案4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44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45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46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备案47对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48对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49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50对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51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52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6、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53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54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55对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56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57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备案58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59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60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61地税局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

7、镇土地使用税的备案62对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备案63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备案6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65对被兼并企业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备案66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的备案67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的备案68对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契税减免的备案69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的备案

8、70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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