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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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本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苑鹏本文将农民合作组织划分为农民自办、官办以及官民合办等三种基本类型,并从国家与合作社关系的视角对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发育状况进行了个案研究。认为,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是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应对WTO挑战的有效途径。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已经从农村改革前的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全面控制发展到今天国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绝对主导作用。合作社制度的反市场性决定了其对国家扶持具有天然的倾向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更多地是应当体现加强合作社立法建设、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为农民

2、合作组织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是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中。苑鹏,经济学博士,1962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研究领域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主要研究方向乡镇企业和合作社的产权改革与组织制度创新。一、引言农民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通过共同经营,实现改善自身经济利益或经济地位的组织。一个半世纪世界合作运动的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选择。农民合作组织是当今世界最为成功的合作组织类型,也是当代世界合作运动的主

3、体。与一般营利公司相比,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首先,农民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是经济弱者、市场价格的完全接受者,社员是合作社业务的利用者而非投资者,合作社实行门户开放、入社自由;其次,农民合作组织的经营目标是为社员服务,而不是利润最大化;第三,农民合作组织的运行原则是经济民主制,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社员是“用手投票”(一人一票),而不是“用脚投票”(一股一票),合作社以社员生产者为本位而非资本投资者为本位。因此,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合作社显然是先天发育不足,其制度安排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然的倾向性,因而在合作社的发

4、展历史中,农民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长期成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合作社的发展初期,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古典经济学理论倡导经济自由主义,主张自由放任,强调“看不见的手”和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法则”的作用,认为政府只应当起一个“守夜人”的作用,实行“13无为而治”。因此,作为民间产生、自下而上的互助自救组织,合作社十分强调“政治的中立性”,即合作社既不需要政府的帮助,也不接受政府的干涉,并将此作为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以后,随着合作事业不断发展,从西方传播到发展中国家,农民合作组织逐渐得到普及,合作运动赖以生长的经济环境和政治体制也发生了很大

5、的改变。一面是由于30年代西方经济出现了严重失业和萧条,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统治地位,强调政府干预经济、并且认为政府是唯一有效的干预工具成为西方经济学关于政府作用的主流观点,同时也成为战后西方各国制定经济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另一面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实行命令经济体制,将政府视为是万能的资源配置机构。这两面作用的结果是使合作运动日益走向“自上而下”的合作政策,合作社不再完全是自发产生于民间,也不再完全是社员互助自救的经济组织,合作制度开始而成为政府振兴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民合作组织成为政府推行其经济或社会政策的有力工具,合

6、作事业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合作事业的发展也逐渐对政府产生依赖,包括合作立法、合作企业的减免税特权以及合作资金等方面。在此背景下,合作社“政治中立性”原则也不得不放弃。新中国的合作运动尤为如此,长达20余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不仅使中国的农民合作组织变质,没有了“合作”的实质内容,而且使相当多的农民对合作组织产生扭曲的认识,对中国农村合作事业造成了久远的消极影响。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初步奠定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地位。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业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市场经济发育较快的地方陆续涌现出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他们既有完全由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有

7、对传统合作组织进行改造基础上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也有在政府直接扶持、参与下创建的合作组织以及政府与农民联合共同兴办的合作组织等。据农业部经营管理总站的初步统计,到1999年,全国农村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140余万个,其中仅河北、山东两省就分别达到了28.1万个和山东23.2万个,占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初步形成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约10余万个。从合作社的产业分布看,种植业和养殖业占80%以上;从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看,以技术与信息咨询、农产品营销为中心内容(李惠安,2000,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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