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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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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换着制式过渡服装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自2010年5月27日(本周四)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人员统一换着制式过渡服装(长袖制式衬衣),龙眼海事处可根据气温情况自行确定换装时间。穿着过渡装时应佩戴配套的职务等级标志(软式肩章、臂章、胸牌及标识编号),系扎制式腰带、领带(着夏季制装时不要求系扎领带),其他要求见附件《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各单位、部门领导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着装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着装规范、统一。附件:《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
2、条为规范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障海事官员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海事官员的尊严,树立海事官员的形象,[根据《海事系统制服装具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结合海事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编在职的海事官员应按照本规定的标准、要求着装和佩戴装具。第三条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官员制服及其装具的规范统一和管理,以及着装风纪的监督检查;各直属、省级地方海事局的法制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式服装着装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海事官员制式服装包括海事制服和海事装具。
3、(一)海事制服1.夏装:白色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2.春秋装:藏青色制式西装(裙);3.冬装:藏青色制式西装;4.工作执勤服:藏青色制式茄克服;5.冬季大衣。(二)海事装具制服帽(白色和藏青色大檐帽、翻檐帽)、作业帽、帽徽、肩章、臂章;领花、领带、领带夹、海事徽章、腰带、纽扣、鞋、手套、雨具。第五条各季节着装标准(一)夏季标准(附图1)1.白色制式短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2.白色制式长袖衫和藏青色夏裤(裙);佩戴肩章、领带,穿着黑皮鞋或黑皮凉鞋(不得露脚趾和脚跟)
4、、深蓝或黑色袜子(女士穿裙子时着肤色丝袜)。(二)春、秋季标准(附图2)白色衬衫、制式西服,佩戴肩章、领花、领带,穿着黑皮鞋、蓝或黑色袜子。(三)冬季标准(附图3)白色衬衫、制式西服、佩带肩章、领花、领带,穿着黑皮鞋、深蓝或黑色袜子。冬季可视气温情况穿着冬季大衣。第六条徽章佩戴标准(附图4)(一)帽徽:居中钉于制服帽前方的帽徽孔;(二)肩章:肩章装扣于海事制服肩袢,两边对齐;(三)臂章:臂章佩戴于海事春秋茄克服及外穿制式长袖衬衫左臂处;(四)领花:领花和衣领的对边平行,相距0.4厘米;(五
5、)海事徽章:着春秋装或冬装时可佩戴海事徽章,佩戴于上衣前胸左侧翻领,位于左侧领花下方3厘米、距边线2厘米处。第七条制服帽或工作帽佩戴标准(一)着夏装时戴白色大檐帽(女式为白色翻檐帽),着春秋装和冬装时戴藏青色大檐帽(女式为藏青色翻檐帽);(二)戴制服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自行设计、制作和发放上述标准以外的制式服装,任何自行发放的带有海事标志的制服和装具一律不得作为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穿着。第九条根据我国气候情况,换装时间按热区、寒区和温区划分:(一)
6、热区(广东、广西、福建)每年2月份至3月份着春装;4月份至9月份着夏装;10月份至11月份着秋装;12月份至翌年1月份着冬装。(二)寒区(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每年4月份至5月份着春装;6月份至8月份着夏装;9月份至10月份着秋装;11月份至翌年3月份着冬装。(三)温区(热区、寒区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3月份至4月份着春装;5月份至9月份着夏装;10月份至11月份着秋装;12月份至翌年2月份着冬装。各直属、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所在的地区和季节统一换装,过渡期为10天。如遇
7、气候异常,可统一调整换装时间。 第三章制式服装着装规范 第十条海事官员在下列场合或情形下,必须按标准制式服装着装:(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时;(二)现场执法时;(三)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四)参加重要会议、重大集体活动时;(五)重大礼仪、庆典场合;(六)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按标准制式服装着装:(一)非工作时间;(二)不从事海事工作的;(三)女海事官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五)进出娱
8、乐、餐饮场所;(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的情形。第十二条在执行船舶安全检查、现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上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搜救、巡航等任务时,可视情况统一穿着工作执勤服。第十三条多人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时,应当按标准制式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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