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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研发中心科技指导员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科计〔2009〕133号杭财教〔2009〕729号各有关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行业研发中心科技指导员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杭州市行业研发中心科技指导员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杭州市行业研发中心科技指导员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9〕3号)文件精神和《杭州市工业功能区行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指导员工作职责(试行
2、)》(杭科高〔2008〕279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加强对行业研发中心(科技指导员)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科技指导员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技局从企业研发中心预算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指导员在派遣到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期间,围绕当地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针对行业发展所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工艺进行研究攻关、推广应用、培训、示范等科技项目支出。科技指导员在派遣到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每个任期内,原则上每名科技指导员承担一个项目,市财政每项予以资助10-15万元,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征集、受理、评审、立项、管理和资金监
3、管等工作。第四条市科技局发布有关征集公告,公开征集科技指导员科技项目。项目由科技指导员所在单位与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共同申报,科技指导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填报《杭州市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指导员科技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须经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会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五条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受理。中介机构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受理。第六条专家评审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专家由同行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经专家讨论后进行独立评审。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
4、作实行回避制度。第七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立项。第八条 项目下达后,由市科技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配套资金不低于市下达经费。第九条 科技指导员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为科技指导员项目实施提供场地、设备、资金等工作条件,并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应按项目合同书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督促实施单位、科技指导员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科
5、技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由科技指导员和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共同协商解决。第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对科技指导员科技服务项目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应当征求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验收,向市科技局和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完成情况列入科技指导员工作考核内容。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应追回有关资金,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项目配套资金不及时到位的区、县(市)实行缓报或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资格。第十二条 项目未按
6、合同规定覆行,市科技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继续用于对其它科技项目的扶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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