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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指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一、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二、承办机构黄尾镇计生办公室、黄尾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三、服务对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
2、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试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规定,享受休假等;4、试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六、服务时限即办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岳西县黄尾镇计生办公室电话:0556-2220018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流动人口)指南(主动服务类)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
3、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4、(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二、承办机构黄尾镇计生办公室、黄尾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三、服务对象流入(出)已婚育龄妇女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1)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应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2)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3)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试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规定,享受休假等;(5)试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
5、口现居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六、服务时限即办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岳西县黄尾镇计生办公室电话:0556-2220018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服务指南(依申请类)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二、承办机构黄尾镇计生办公室三、服务对象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奖励扶助;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
6、员(三级以上),国家给予特别扶助奖励。四、申请条件A: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者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者现存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我县实行奖励扶助扩面,对全县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提前5年(55周岁)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对终身只能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夫妻,提前10年发放奖励扶助金制度,由县财政承担。B、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
7、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5)经县鉴定为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仅指2008年以后经县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的人员)不受前4款限制。五、扶助标准(1)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奖励扶助金不低于80元(每年不低于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50元。(2)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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