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oc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oc

ID:12183217

大小:55.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16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oc_第1页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oc_第2页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oc_第3页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oc_第4页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的点民法重点、难点辨析遗赠与遗嘱继承从几道真题中把握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民法命题基本规律司法考试复习笔记:民法“除外”事项汇总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虽都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且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两者仍然存在着以下区别:  (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

2、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

3、外,公告期为1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十个可放弃

4、的点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通过性考试,考360和考560的效果完全一样,但是,后者可能比前者要多付出数倍的努力,这多出来的数倍的努力如果放到其他领域,会取得比考个560更大的成就,所以,从时间利用的性价比来看,也不值得去看那么多的内容。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该如何选择放弃,以下为笔者总结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10个可放弃的知识点。  放弃点之一:三大本  “三大本”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主编,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因而深受考生和盗版书商的青睐,但是在下以为,复习司法考试,至少在民法部分可以放弃该书,理由有四:第一,此书废话较多,重点

5、不突出;第二,书中没有例题,欠缺实战性;第三,内容为理论、法条和实例的简单堆砌,缺乏系统性;第四,书中几乎没有归纳总结,不能缩短读者的思维过程。  当然,三大本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它有以下两点作用,首先,三大本资料比较翔实,加之具有官方背景,可以当字典查阅;其次,最近的命题趋势之一,就是直接从“三大本”中抽取实例和观点作为命题素材,这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具有相当的诱惑力。但笔者以为,就前者而言,攒几个需要查的问题路过书店时候进去看看就得了;就后者而言,从中选取具有可考性的内容是授课教师的任务,考生如果仅仅为了找到几个出原题的点而且花

6、大工夫、下大力气,属于舍本逐末,事倍功半。  最后,笔者补充一点,复习方法与策略见仁见智,以上属于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放弃点之二:侵权法真题  历年真题历来是司考复习的重要工具,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颠覆了以前的侵权法规范,所以,笔者的建议是,对往年的侵权法真题予以放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如果你不想放弃,那么,你将面临极其复杂繁琐的鉴别工作,首先,哪些题目所依据的法规有变,哪些题目所依据的法规没有变化你要区分清楚,其次,就具体题目而言,哪个选项所依据

7、的法规有变,哪些选项所依据的法规没有变化你也要区分清楚,再次,每道题目所设定的条件都是根据往年的侵权法律规范而设,在侵权责任法下,这些条件有没有发生改变,也是让人困惑的问题。如果你有足够的能力完成这些,另当别论,但是对于相当部分的考生来说,既没有这个时间,也没有这个精力,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吊在这些历史背景已经改变的题目上呢?  放弃点之三:内容不少但命题很少的知识区域  符合上述两条件的内容至少包括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除外)和合同法分则中除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租赁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归责原则与解除权除外)。这两个内容的共同点是,

8、阅读量并不少,但是分值非常少,投入与收获相当不成正比,建议放弃。那么,如果你放弃了但是又偏偏考查了,是不是很亏呢?笔者认为,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取舍取舍,要取必先舍,只要你的目标不是满分而是三百六,这些考点“性价比”不高,不值得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