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

ID:12182239

大小:67.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07-16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_第1页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_第2页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_第3页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_第4页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信息名称: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索引号:DA025-B00202-2009-001发布机构: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文件编号:第20号产生日期:2009-05-20发布日期:2009-06-10内容概述: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修正公开内容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

3、等,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设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

4、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其管理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设置,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置。”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保护、管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六

5、、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财力、物力,积极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审批手续。”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

7、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林木、动植物,保护自然生态,严禁捕杀各类野生动物。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林木。”  十三、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