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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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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案例关于抵押人的房产证被判撤销.txt熬夜,是因为没有勇气结束这一天;赖床,是因为没有勇气开始这一天。朋友,就是将你看透了还能喜欢你的人。担保法案例关于抵押人的房产证被判撤销http://www.cnfalv.com担保法2007-6-198:47:35951本案董某以房产证上注明的所有权人身份对房产设定抵押权,而王某认为其是该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董某(或其继承人)应当处于第三人的地位,抵押权人则不能成为该案的第三人。因为,抵押权人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而仅与第三人
2、有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向董某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撤销之前与抵押权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过,一旦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抵押权人则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既可以原告身份起诉,也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故本案行政诉讼没有将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是正确的。结论本案董某以房产证上注明的所有人身份对该房产设定抵押权,民事判决抵押有效,后房产证被法院以办证程序为由判决行政机关限期撤销,但没有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既未申请执行,行政机关也未对房产证进行撤销,也就
3、是说,该行政判决对董某的房产证没有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当然对民事判决也不能产生影响。即使房产证被撤销,因信用社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其行为也应视为有效。因此,董某设定的抵押权有效。本案民事判决无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而应恢复执行。[基本案情]1998年11月30日,某乡土地所向村民董某补发了黄集建字第1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年12月3日,该乡村建所报经县建设局审批后,向董某颁发了二间二层房屋的潢黄字第0018号房产证。1999年1月1日,董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某信用社贷款60000元用于
4、购货,期限三个月,并且在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董某贷款后不久即遇车祸身亡。贷款到期后,信用社追款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贷款,并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于1999年7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董某的继承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以其继承财产偿还信用社贷款60000元及利息,逾期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清偿。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执行过程中,董某舅父王某以某乡政府发证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某乡政府和某县建设局撤销董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并要求赔偿经
5、济损失,即律师代理费2000元。董某的继承人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撤销董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法院遂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此前王某曾在董某死后于1999年6月书面申请该政府撤销董某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政府未作处理。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认为,某建设局和某乡政府在向董某颁发房产证时违反了省《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试点实施方案》关于办证程序的规定,即未取得四邻、村民组、村委会签字,且未向社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集体土地使用证应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某乡政府向董某颁发土地使用证系超越职权行为,
6、王某要求赔偿错误发证造成其律师代理费损失,于法无据,遂判决某乡政府及某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撤销董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对王某要求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某乡政府和县建设局未履行义务,王某和第三人也未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亦未恢复执行。[分歧]上述行政判决判令行政机关限期撤销董某业已抵押的房产证,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该行政判决对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判决带来什么影响,民事判决能否继续执行,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7、如果行政判决不能执行,抵押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由此,在本案的处理上出现以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抵押合同无效。理由是:抵押权的设定属于处分行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应当具有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通意见》)第113条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董某的房产证被法院行政判决限期撤销,其就丧失了对该房产享有处分权的依据。因此,董某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与某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合同应属无效。鉴于董某的继承
8、人与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案已经生效,该案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中止原民事判决的执行,认定抵押无效,并据此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理由是:按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于抵押人无权处分而设定的抵押权,经财产权利人承认或者抵押人事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当发生抵押权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行为。本案董某的房产证是因为办证程序问题被判决撤销,其非为真正的房产所有人并不确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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