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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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单元票据法律制度【考点1】时间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1】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解释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解释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

2、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解释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解释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3、追索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

3、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解释1】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解释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商

4、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考点2】承兑的法律效力(2005年综合题)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相关链接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相关链接2

5、】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相关链接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5【考点3】追索对象1、连带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2、时间(1)10日:如果持票

6、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2)3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3、背书(1)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2)任意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3)回头背书①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②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4、保证(1)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2)保证人清

7、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5、伪造(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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