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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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新疆农信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公文是本系统在经营管理中普遍使用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

2、的领导和检查。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两部分内容。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四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及本系统秘密。第五条 各单位办公室或各部门综合岗是公文处理的管理者,主管本单位、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同时上级办公室有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的指导职责。各办公室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有关公文处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公

3、文处理的质量与效率。59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六条 公文主要种类:(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要活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决议 适用于理事会、社员大会、监事会就行使职权表决有关事项。(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4、(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或议定事项。59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

5、、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

6、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59(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如属转发文件,被转发的文件不作为附件标注。(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

7、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第八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正反打印,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第十一条

8、59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越过的机关。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可以向下级行文;自治区联社可以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授权和其工作职责范围及有关规定,答复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业务问题,但无权对其作指示。各市办事处、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此精神,受当地政府委托办理答复性公文。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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