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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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5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旅游运输管理,维护水上旅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上旅游运输是指以船舶(艇)(不含与外界水域不相通的公园中的划船、游艇)为载体,以游客为对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通航水域(以下统称通航水域)从事运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旅游

2、运输的主管部门。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管理。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购买或者建造旅游船舶(艇)前,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  (二)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准许范围内购置、建造船舶(艇),筹建结束,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三)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

3、照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申请筹建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人个,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筹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  (六)主管单位的安全负责证明。  属合资经营的,必须有合资经营各方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书。  第七条水上旅游运输筹建单位和个人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书;  (二)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艇)适航证书(复印件);  (三)船舶(艇)所有权登

4、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四)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五)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七)保险公司出具的船舶(艇)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单;  (八)旅游沿线停靠港(站、点)同意停靠的证明。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经营市内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该水域所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经营省内市际间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营国内省际间水上旅游运输业务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5、第九条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运力,必须向批准其经营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或者建造船舶(艇)。购买和建造船舶(艇)结束,向原批准机关提交本规定第七条(二)、(三)、(五)、(七)、(八)项规定的文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条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其经营范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必须向原审批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

6、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转户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停业、开业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经批准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年审。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船舶(艇)整洁。妥善安排游客上、下船舶(艇),维护旅游船舶(艇)秩序。  第十四条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和在规定的港(站、点)停靠。  第十五条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经过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运价标准和保险费率收取费用,并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水上旅游运输客

7、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私印、倒卖水上旅游运输客票。  第十六条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路运输管理费。  第十七条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季、年度营业性旅游运输量统计报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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