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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函〔2010〕23号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文化部共建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规范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一○ 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国
2、家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规范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是面向文化发展需求,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文化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具有创新理念,运用科学方法,有利于构建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增强文化发展生机与活力的项目。第三条文化部是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组织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承担。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组织、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从以下范围内遴选:1、文化部创
3、新奖入围项目;2、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结题课题;3、委托项目。第六条委托项目是具有针对性,关注我国文化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已取得一定的创新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的项目。委托项目每年由文化部负责征集。文化部创新奖入围项目、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结题课题应在原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创新、拓展。第七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国家文化政策及相关政策,能够对国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发展文化生产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2、项目在
4、体制机制、文化形式、文化内容、文化传播方式、文化实现方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3、项目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能够在某一领域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推广价值。第八条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由文化部聘请专家对列入遴选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被列入国家文化创新工程的项目须签订《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合同书》,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准后正式启动。 第三章 实施管理第十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实施期一般为一至三年。第十一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
5、每年1月中旬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交《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第十二条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对有重大调整,须更改或中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申报单位同意,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准后执行。第十四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其它未按合同执行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未使用经费、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四章验收及成果第十五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
6、,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有关验收材料,经报项目申报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申请,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组织验收。第十六条 验收可采用会议审查、通讯评审、实地考核等形式,组织验收单位视项目情况确定验收形式。第十七条 组织验收单位聘请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成员采取回避制。第十八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及不通过验收两种。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第十九条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30日内向文化科技司书面提出二次验收申请,并在一年内做出改进,按程序
7、再次申请验收。若未再提出申请,视同不通过验收。第二十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将停拨经费,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资格。第二十一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须标注“文化部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资助”字样。不做标注的成果,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三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实行补助经费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第二十四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补助
8、经费来源于国家文化创新工程专项经费。项目的补助经费为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80%,其余2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第二十五条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经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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