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机动车犯罪的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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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盗窃机动车犯罪的侦查措施1、相关定义1.1、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概念严格意义上讲,职务犯罪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只是由于其形象地表达出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特点,所以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普通认同。职3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载《法学杂志》,2004第4期。5务犯罪在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贿赂、侵占挪用或者渎职侵权,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行为的总称。”4它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2、单位职务人员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5这里我们采用狭义的职务犯罪概念,即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的依托公权力实施的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一样,职务犯罪在主观上要具有犯意,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等。同时,该类犯罪也有其特有的本质特征:其一,职务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反侦查能力强。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其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3、丰富的社会阅历,精通本行业的专业知识,有些人甚至精通法律,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在作案前一般工于心计,准备充分;作案时手段隐蔽,不留痕迹;事后采取各种伎俩毁灭证据,利用职权阻挠知情人检举揭发,甚至动用其关系网对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在这种形势下将特殊侦查措施与普通侦查措施一起使用势必对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巨大作用。其二,职务犯罪与公务行为相关联,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尽管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行为种类繁多并且表现各异,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职务犯罪行为的实施都依赖于主体所具有的职权和由此产生的地位等便利条件。同时大多数的职务犯罪行为都没有具体的被

4、害人,并且一般是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使得犯罪主体可以其职务行为作掩护或利用职权加以掩盖,这就决定了运用一般的侦查措施往往不能有效的侦破案件。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特殊侦查措施作为一种与一般侦查措施并列的侦查手段势必会发生重要作用。其三,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职务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国际化。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讯以及交通不断进步,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转移证据和赃款赃物,这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职务犯罪的空间也不断扩大,跨国作案、向国外转移赃款等情况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仅仅加强与国外司

5、法机关的协作,利用当前的侦查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特4金波,梅传强主编:《公务员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5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6殊侦查措施加以辅助。总之,职务犯罪侦查作为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部分,在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权威与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职务犯罪又具有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有个性特征,这就决定对于职务犯罪行为适用侦查措施时必须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一般侦查措施难以及时、有效的查明犯罪事

6、实的情况下采取特殊侦查措施弥补这一缺陷。在此,我们认为,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依靠现代科技手段或采取特殊手段,针对特定案件的侦查对象采取的具有隐蔽性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2、侦查的概念与特征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以及采取的特定强制性措施。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也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强有力的手段。一般来讲,侦查具有强制性、特定性、合法性等特征。首先,侦查具有强制性。一般而言,犯罪发生后,犯罪分子都倾向

7、于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国家追究。因此,为有效、及时、准确地收集证据、查明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必须具有强制行为的权力,否则无法完成国家追诉犯罪的任务。但值得注意的是,侦查的强制性特征并不排除任意侦查行为。为防止侦查权力滥用,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尽量以任意侦查方式完成侦查工作,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强制手段。容后再述。其次,侦查具有特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侦查主体是特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此外,刑诉法第4条、第2

8、90条等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依法可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而军队或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则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进行侦查。上述法律规定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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