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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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规模班数人数大型10~12班及以上300~360人中型6~9班180~270人小型5班以下150人以下二、单独的托儿

2、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3~4周岁以下),中班26~30人(4~5周岁以下),大班31~35人(5~6岁)。  补充:一、幼儿园、托儿所分类全日制幼儿园、托儿所(日托)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全托、保育院)混合制幼儿园、托儿所(以日托为主、接受部分全托)二、参考指标居住区托儿所、幼儿园千人指标。名称千人指标托儿所8~10人幼儿园12~15人第1.0.4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

3、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基地选择第2.1.1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

4、件。2.2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补充:挡光要求:

5、一般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或取采光系数1.7,即D=1.7H。活动场地:不少于½的活动面积在阴影之外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拓展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总平面布局的防火设计。托儿所、幼儿园在选址时,

6、距其50m的范围内不得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或仓库,距其30m的范围内,不得搭建易燃性建筑,不宜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筑内、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幼儿园、托儿所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层、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 第3.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

7、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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