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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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英文译本】MeasuresfortheAdministrationoftheLeverageRatioofCommercialBanks【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6.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唯一标志】154113 【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  《商业银行杠杆

2、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6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

3、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

4、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二)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商业银行在计算表内资产余额时,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方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6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表外项目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照10%的信用

5、转换系数计算。  (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无条件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银监会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三章 杠杆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  第十五条 商

6、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  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商业银行应当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第

7、十七条6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

8、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银监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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