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地方人大法规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地方人大法规

ID:12136444

大小:85.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5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地方人大法规_第1页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地方人大法规_第2页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地方人大法规_第3页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地方人大法规_第4页
资源描述: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规-地方人大法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的《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5月2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

2、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第三条 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对沿海一线边防重点地区加强防卫管控,将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沿海港(澳)口边防基础设施建设,并将边防治安管理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商务(口岸)、工商、旅游、外事、台办、海事、海关、检验检疫、文物、海防、打私等部门,应当按照

3、各自职责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相关工作。公安边防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沿海地区治安、户籍管理职能。第二章 证件管理第六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非沿海地区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业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公务船舶、小型出海船舶和国家规定免予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除外。第七条 出海船舶改造、租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七日内到原发证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出海船舶转让、报废、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依法

4、办理有关手续后十日内到原发证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注销手续。第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出海作业的,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除外。客运船舶、轮渡船舶上的乘客,以及出海旅游、休闲的人员,免予办理《出海船民证》。第九条 出海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予发放《出海船民证》;已经发放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注销并收缴证件:(一)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二)被判处刑罚主刑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利用船舶从事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处理未满一年的;(四)法

5、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海的。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台湾船舶来靠本省台湾船舶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后,船舶上台湾居民需上岸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停泊点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经公安边防部门登记后,不再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不予办理《台湾居民登陆证》:(一)无法提供台湾居民有效身份证明的;(二)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其他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的。《台湾居民登陆证》五年内有效,可以多次登记,但每次登记的有效

6、期限不得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第三章 出海人员和船舶管理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第十一条 出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为本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负责人。船长应当加强船舶内部治安防范,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消除治安隐患,协助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第十二条 出海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刷写船名,未按照规定刷写船名或者船名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检查。《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得

7、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出海作业人员发生变动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出海前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出海船舶进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停靠点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由公安边防部门登记船舶航线、人数、货物品名、进出港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在《出海船舶户口簿》上签注:(一)渔业船舶在非休渔期间进出船籍港的,每年办理两次进出港边防签证;进出非船籍港的,每航次办理一次性进出港边防签证;(二)客运船舶、轮渡船舶免予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但应当将航线情况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航线有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备案;(三)其他情形按航次办理进出港

8、边防签证。按航次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的,申请航次签证的船舶应当在进港后二十四小时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