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核赔师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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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核赔师考试大纲v“考试大纲”内容v。“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区别和涵盖考试范围。v“掌握”是考核专业必备的重要原理和业务知识;v“熟悉”是考核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比较重要的业务知识;v“了解”是考核与专业相关的业务知识。v一、风险概述v掌握:§风险的含义: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分类:•发生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风险标的: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风险性质: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风险影响的结果: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v一、风险概述§可保风险的定义: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的不确定

2、性(发生与否、发生时间、原因和结果不确定)•纯粹风险•导致大量标的受损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不能使大多对象同时受损•现实可测性v一、风险概述v熟悉:§风险的构成要素:因素、事故和损失§风险的特征•不确定性•客观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发展性v一、风险概述§风险管理的概念: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了解:§风险单位: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风险单位划分:地段、投保单位、标的

3、§二、保险概述v掌握:§保险的定义:广义和狭义§保险的特征•互助性、契约性、经济型、商品性、科学性§保险的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同质风险集合和分散•保险费率厘定•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v二、保险概述v熟悉:§1.保险的功能•经济补偿:财产保险的补偿和人身保险的给付•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2.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按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承保方式: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按投保单位:团体保险、个人保险•按保险经营性质分类: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寿险

4、和非寿险;水险和非水险•三、保险的基本原则v掌握:§1、保险利益的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投保人已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即使是已生效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获得保险利益限度外的额外利益v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确定

5、的、经济利益•现有利益: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预期利益:例如信用保证保险•责任利益:例如公众责任险•合同利益例如:所有权、质押权•三、保险的基本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v三、保险的基本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告知的违反与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因未履行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

6、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费–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费–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或保险人欺骗投保人,或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由监管部门进行罚款•保证的违反和后果–投保人或被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合同即告失效,而且保险人一般无需退还保费,除非该破坏发生在保险人承保之前•弃

7、权与禁止反言的违反和后果–保险人一旦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则日后不得再次主张这项权利v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v三、保险的基本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的两层含义:•第一,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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