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法学家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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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识法学家梁启超论文作者:范忠信很少有人认识法学家梁启超。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学术史上首屈一指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大思想家。他对中国近代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史学、文学、社会学、宗教学、伦理学的开创性贡献,是无与伦比的。这一切人们都已认识到了。但是,作为一代法学家的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法学的开创性贡献,人们至今并未认识到。  至今没有一部《中国法学史》为我们一一考察自戊戌变法以来对中国法学作出过重要贡献的名儒大师们的法学成就。迄今为止对中国法律和法学史的研究,仍仅局限于对法律规范变革及法律思想是非的研究范围内。梁启超仅被作为一个有“法律思想”的历史人物介绍给人们:他的“变法救亡图

2、存”思想,他的“君主立宪”思想,他的“新民”思想,他的“法治”“人治”并行主张……等等。至于他对中国近代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国际法学的开创性贡献,至今没有一部著述正式论及,没有一部著作曾正式称梁启超为法学家。  当此戊戌变法百年纪念之际,写此文就是为了让人们认识这位杰出的法学家。认识这位法学家,不仅是为了对梁氏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这一目的本身,也是为了使我们能更加全面深入地认识了解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历程。  梁启超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他的众多法学著述及这些著述产生的深刻影响,使他无愧于这一“追谥”。  说到中国近代法学家,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沈家本、严复。再往后列举,

3、人们会想到伍廷芳、董康、江庸、吴经熊、王宠惠等人,不会想到梁启超。其实,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贡献,不在沈家本之下。  (一)梁启超的法学贡献,我们可首先从其所涉猎的法学分支学科领域的广阔程度去考察。  梁氏一生的法学著述,至少在三百万言以上,仅就篇幅而言,不亚于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寄yí@①文存》及少量未刻法学文稿。至于严复的《〈法意〉按语》及《侯官严氏丛刻》中少量法学论著,在篇幅上远不能与梁氏相比。笔者所著《梁启超法学论集》(注:《梁启超法学论集》,范忠信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出版。)的末尾附有梁氏所有法学著述的总目录,读者可以从这份目录中看出梁氏所涉猎

4、的法学领域是何等广阔。从这份目录上看,梁氏一生至少涉猎了以下法学领域:1.法理学,著作有《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立法权》等。2.宪法学,著作有《各国宪法异同论》、《宪法之三大精神》、《中国国会制度私议》、《立宪法议》、《宪政浅说》、《立宪政体与政治道德》、《责任内阁释义》、《开明专制论》等等。3.行政法学,著作有《官制与官规》、《外官制私议》、《资政院章程质疑》、《城镇乡自治章程质疑》、《改盐法议》、《省制问题》等等。4.法史学,著作有《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管子传》中对“管子法治主义”的述论、《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对儒墨道法四家法律思

5、想的述论等等,还应包括对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边沁、康德、伯伦知里(今译布伦奇里)等西方先哲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系统研究论述。5.国际法学,著作有《国际联盟评论》、《西南军事与国际公法》、《国际立法条约集序》、《日俄战役于国际法上中国之地位及各种问题》等等。  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当那旧学术迅速式微乃至消亡而新学术一切草创之际,一人涉猎如此广泛的法学领域,除梁启超以外,恐无第二人。这里我们只需比较一下沈家本和严复,便知此种评价不诬。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号称八十余卷,均属法制史著作,但仅系考证。《寄yí@①文存》八卷,除部分属法史著作如《法学盛衰说》、《释虑囚》等外,均属刑法学

6、著述,且多为序、跋,不是正规的学术论文,仅《论故杀》、《论附加刑》、《死刑惟一说》、《误与过失分别说》等几篇可视为法学专论,但都比较短。从这些论著可以看出,其法学研究基本上不出刑法和刑法史的范畴,基本上不涉及其他法学领域。并无关于法理学、宪法学及部门法学基本问题的系列长篇研究论著。严复呢,情形更不必说,其《〈法意〉按语》只断续地记上了他关于法理、宪法、刑法等一些问题的零星观点,《侯官严氏丛刻》中也没有一篇真正的法学专论。比起梁启超的系列长篇法学著论来,沈家本和严复的著作明显不及。  (二)梁氏的法学贡献,我们还可以从他向国人引介西方法律学说的成绩及他对近代宪法学说的把握这一角度

7、认识。  说到引介西方法律制度及学说,人们也是首先想到沈家本和严复。其实,他们的贡献都不能与梁启超相比。沈家本一生没有写过一篇系统评价西方法学某一学科、某一方面或某一重大问题的论文,严复也没有。从译介外国法律和法学角度来看,沈氏虽主持翻译过许多国家的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组织法及个别法学著作,但只是为了满足在仿行立宪的新政中修订法律时参考借鉴的技术性需要,并未对它们进行过真正的学术研究。况且,其翻译的法典和著作极少出版公布,对国人影响不大。杨鸿烈说:“沈(家本)氏是深了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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