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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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的若干问题【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由此引发的征地款分配纠纷急增,而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为此,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征地款分配 原因 对策引 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数量逐年增多,伴随着土地补偿费分配所带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由此显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群众

2、开始吧注意力转移到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上,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分配起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相关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由于法律对此类问题规定的不全面、不到位,此类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笔者试对这类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浅谈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农村的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旅游开发热、工业园区建设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尤其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但被征

3、用的土地是否都得到了合理利用,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被征土地并未实现其被征时的目的,至少没有被合理利用。现实中,圈地滥征和征而不用现象普遍存在。因为有些商家意识到了土地市场的升值潜力之大,利用开发各种园区之名为变相圈地之实,进行假投资真炒作。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不惜大肆“卖地”,这也助推了滥征土地现象的发生。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全国开发区规划总面积已达3.5万平方公里,但圈占的耕地却43%在闲置。仅笔者所在县级市为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前两年所征的多处、大片耕地直至现在依然被圈占闲置。大家知道,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

4、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加之违法用地和浪费土地资源现象严重,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户籍与承包地相分离现象的突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大量存在,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未真正建立之前提下,涉及土地的权益分配仍然为大多数农民所看重。因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涉及农村社会稳定。该类纠纷涉案人员众多,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造成群体上访。因此,如果不能妥善合理地处理征地后的农民问题,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近年来涌现的农村集体土

5、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和村民待遇纠纷案件就是征地后的农民问题未能很好处理的现实例子。  二、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某一类纠纷是否属于民事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来把握。其关键是明确该纠纷是不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产生的争议。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性质和能否作为平等主体间民事案件受理长期存在争论,2005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这类案件性质认识上也存在分歧。200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日对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

6、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起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1年12月31日,针对相同问题,最高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此类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而1994年《关于王翠华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

7、复函》[他民字(1994)第28号]中明确不能受理。200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源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所作的[(2002)民立他字第4号]答复则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于以上答复的不一致,在审判实践中以那个为依据引发了较多争论。笔者认为,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作为集体土地管理者的发包者之间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虽然具有外在的某

8、种不平的性,但其实质仍属平等民事主体。结合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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