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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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及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

2、简称“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但按职责分工涉及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各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对涉及各行政区域的举报行为给予适当奖励。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采取公开或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信函、走访等途径举报违法行为。为便于查证和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有效通讯联系方式等能证实本人为真实举报人的基本信息。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3、)违法行为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线索;(三)举报提供的违法行为及其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四)违法行为利益相关人的举报;(五)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

4、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的举报;(六)属于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的举报;(七)以匿名方式举报,不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八)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含两人)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先举报人;若后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及证据对案件查办

5、更有利的,按同等标准给与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四)同一举报人多次或向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五)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知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线索后,在未向社会披露前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八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和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危害后果、举报方式及货值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奖励按照以下比例发放:(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并协助

6、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三)仅提供案件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根据该线索可以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的,按照该案处罚决定认定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四)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但证实被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200-2000元奖励;(五)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

7、0元。第九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000元。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或者同行业人员举报;对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可视情况上浮奖励额度。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条奖励的告知与申请。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及其应履行真实举报的义务。对已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奖励的申报告知工作: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曲靖市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1);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

8、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曲靖市食品药品举报人奖励申请表》(附件2)交于案件承办部门。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第十一条奖励的审核。案件承办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奖励意见,并填写《曲靖市食品药品举报人奖励审核表》(附件3),由分管案件承办部门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由财务部门负责奖金拨付。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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