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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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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论文摘要“感情破裂”这一词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和不明确性,所以我国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虽然从我国婚姻法实施以来,已经为“感情破裂”认定标准制定了十几条法律规定,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做了相关的补充,但是“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依然不够解决多变的诉讼离婚案件。本文将通过对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感情破裂标准的确立及发展,分析该标准现存的问题,并提出可以用来解决该类问题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离婚制度法定理由感情破裂 一、前言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
2、度的重要部分,和结婚制度一样,同属婚姻法范畴。随着时间的流逝,人类的思想观念发生着变化;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变迁。虽然离婚的方式和标准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但是离婚到底是人类情感的处理,轻不得也重不得,必须要有合适的方式。然而每个人出生、成长、生活的环境不同,很难有一个绝对固定的标准来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关于诉讼离婚的标准问题各国都在探寻,都希望找到一个相对合适的判断标准。 中国和其他世界各国现代的法定离婚制度都曾经历过一个有不公平、不恰当的离婚模式,到现在所强调的自由、平等的离婚方式。然而时代的发展
3、,婚姻家庭制度本身存在及社会环境变化带来的问题也伴随着出现。 二、我国的法定离婚制度与现存的问题 (一)我国法定离婚制度 法定离婚制度是指在夫妻无法实现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而“夫妻感情破裂”,则是认定双方婚姻是否继续的标准。法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
4、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法官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判断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一般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4 以上是我国法定离婚理由中关于感
5、情破裂的认定标准。该标准从法律与道德等方面为法官判案提供了依据,虽然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但是基本上概括了可能影响夫妻关系及违背社会道德的基本事项,并且还包括了满足社会实践变化需求的处理方式。从另一方面,我们也不难看出该种标准给予了法官相对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这种裁量空间对解决抽象的感情问题是有利的,但是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制,毕竟人无完人。 (二)分析“感情破裂”离婚标准存在的问题 诉讼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标准为依据,而实践过程中总会出现让人难以预料的事,从中也不同程度的折射出该标准存在的问题。下面我将通
6、过对几个案例的分析揭示笔者觉得该标准存在的问题。 1.“感情破裂”标准取证困难 中年女子阿芬与丈夫杨彪(均系化名)总因小事争吵。阿芬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经常遭受丈夫杨彪的家庭暴力,还向法院提交了在医院就诊的病历以及120出诊记录作为证据。丈夫杨彪则极力否认,说从未对妻子动过粗,不同意离婚。法庭调查后认为,阿芬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她因伤去医院就诊,但却没法证明她就是因为被丈夫杨彪殴打而住院的。最后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所以没有判离婚。 关于“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7、,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应予以离婚”的规定,这是婚姻家庭暴力的民事司法救济。家庭暴力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可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关于“家庭暴力”这一感情破裂标准在婚姻立法中是以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但并没有进行细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本案中阿芬作为受害者希望结束与丈夫杨彪的夫妻关系,在家庭暴力方面由于证据不足,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就算知道也爱莫能助,最终只会以败诉收场。 2.“感情破裂”认定标准滞后 在感情破裂标准法律规定中关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然我国在近年来都作出了十
8、多条的司法解释,但世界每天都在发展,人们的生活也在不自觉间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一种潮流,没有一种力量可以抗拒。而诉讼离婚制度作为法律由于稳定性的要求和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所以“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存在滞后性,很难解决时代发展出现的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新情况。 法官在离婚制度中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及离婚财产的分配属于民事自由裁量权。民事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法官的,法官对具体案件行使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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