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排污许可证申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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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排污许可证申领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稳定和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一、核发范围排污许可证近期核发范围:集中污水处理厂、日排放污水10吨或化学需氧量超过1公斤的排污单位、配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或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包括产生

2、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养殖场)。二、申领条件核发范围内的排污者,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投入生产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在试生产前申请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5、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1—6、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已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

3、监控装置;7、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8、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9、已依法缴纳排污费;10、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领排污许可证材料要求(一)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新建项目环评批复材料;3、试生产经环保部门同意的审核意见。(二)现有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包括工商执照、营业执照);3、已建项目环评批复材料,“三同时”验收材料;4、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5

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6、有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需提交限期治理、限期整改验收材料。7、有关人民政府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文件;8、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9、核定的排污申报材料,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10、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21—11、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12、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后,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处于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期间的,经补充整改计划书、承诺书后发临时许可证。(三

5、)临时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总结;3、有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需提交限期治理、限期整改验收材料;4、临时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总结;5、核定的排污申报材料,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复印件;6、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7、已申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副本;8、新建项目需提交“三同时”验收材料。(四)排污许可证年审。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年度总结。3、核定的排污申报材料,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复印件;4

6、、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5、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排污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21—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变更法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1、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增加排污口数量的;2、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强度、速率的;3、改变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规定的。4、排污者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排

7、污者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延续。临时排污许可证期满的,予以注销,不予换发或者延续。四、注销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许可证持有人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向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排污许可证: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2、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排污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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