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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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

2、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提交材料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材料及附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第六条(形式审查标准)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

3、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材料应统一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原件;(二)申请实习人员填写并由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原件;(三)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六)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广州地区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广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

4、暂住证复印件;(七)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九)申请实习人员大一寸近期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十)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公章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原件。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第七条(形式审查结果)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经办人应立即向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实

5、习人员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到材料的内容、数量以及收取材料的时间,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如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办理补齐材料,经办人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第三章实质审查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资格审查)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设立不满一年;(二)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不足3人的;(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混乱,不具备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的;(四)没有指定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的;(

6、五)当年度年审注册未获通过(六)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经办人通过核查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律师事务所资格。有上述情形的,经办人应建议该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认为记录不准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如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一并提交。第九条(指导律师资格审查)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

7、处分。(四)该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超过两名。指导律师只能指导一名香港或澳门的实习人员。经办人通过核查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数据库审核指导律师资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经办人应通知该律师事务所更换指导律师并提交材料。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补充材料,经办人应建议律师事务所撤回申请,如不接受建议,出具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如拟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或拟指导律师认为关于广州市律师协会的记录不准确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条(实习律师资格及材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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