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版)公司章程(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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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自然人独资)第二条公司住所:铅山县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年内缴足。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2、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东的名称、认缴方式、认缴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认缴方式、认缴额及认缴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认缴方式:认缴额:人民币万元认缴时间: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5页共5页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任免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

3、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

4、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第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5页共5页(1)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2)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5、、解散的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

7、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5页共5页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

8、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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