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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学界通说,第三人损害赔偿有广狭之分,广义指任何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受有损害,不论性质为何而有填补必要的情形,范围甚广。狭义仅指一损害行为本应致甲受有损害,但因法律特别规定或甲乙间特别关系而使损害仅发生于乙,甲并无任何损害,由此导致一法律尴尬境地,乙实际受有损害却因其并非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依法律一般原理可能并无赔偿请求权,甲乃表面之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而有赔偿请求权,却又无任何实际损害,此等情形范围颇窄,被学者称为真正之第三人损害赔偿。 关于间接
2、代理,依大陆法通行观点,代理行为当事人及依该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乃间接代理人与相对人。若相对人违约,唯有间接代理人可主张违约救济,而被代理人则无相应权利。但,因相对人违约而实际受到损害者乃被代理人,其却不能“依法”请求赔偿其损害;间接代理人依法有权主张违约救济,其却未受有任何实际损害[1],法律尴尬境地再现。法律自不应允许相对人借助该尴尬境地逃脱责任,故大陆法国家判例学说一般皆认可对被代理人损害予以赔偿,但各国法律依据各有不同,具体方式相互有别。如法国依其民法典中第1382条规定[2],认为凡
3、因他人过错行为受有损害的人,无论其与该有过错的人为何种关系,无论其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或间接受害人,均享有向该有过错的人请求赔偿的直接诉权。而在德国,囿于法律并无关于侵权行为的概括规定,故仅使赔偿权利人(间接代理人)享有以被代理人的损害向相对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根据有依其民法典第281条,认为实际上间接承认第三人损害赔偿[3],有依损害赔偿的公平正义观念,主张不能使应负赔偿责任者侥幸免责而使应受赔偿者徒遭无辜之害。 但亦有学者在承认第三人损害赔偿中对第三人所受损害应予赔偿的同时,又认为间接代
4、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与其他类型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不同,被代理人所受损害似不宜予以赔偿[4]。作为学界晚辈,笔者不揣寡陋,拟就此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被代理人向相对人请求赔偿其损害的法理基础 曾世雄教授认为,在间接代理人违约时,相对人仅能向间接代理人主张权利,这似已成定则,即使间接代理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相对人损害而被代理人却甚为富有,相对人也无可奈何。而在相对人违约时,却允许被代理人就其所受损害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其不公平性甚为明显。 恰如曾教授所言,法律于此处针对地位平等之被代理人与相对
5、人却赋予不平等的权利,其法的价值颇值怀疑。本文认为,如上不合理制度安排的根源之一,即视间接代理非属真正的代理,不能适用代理法的一般规定[5]。传统代理观念排斥间接代理之被代理人依代理行为行使权利,但因相对人违约而实际受损害的人却是被代理人,且该损害确有赔偿的必要,否则有违公平正义观念。故各国只能在固有法律架构内为被代理人主张赔偿其所受损害进行例外性制度安排,岂不知这样又导致对地位平等的人作不平等法律安排的现象。 问题的解决,不能再囿于固有观念之窠臼,实有必要一改以往之法律思维,为全面之审视,作
6、大胆之设计,方能达致全面公平的最佳效果。但任何一项法律权利的赋予,均须对义务人提供相应保护性措施以对抗、限制权利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置,均须另有诸多规定配套使用,否则极可能造成畸轻畸重之现象。对间接代理,在赋予实际受有损害之被代理人就其损害主张赔偿权利的同时,应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全面平衡性安排。 第一,允许被代理人就其实际损害主张赔偿,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相对人获取不当利益。实际上,间接代理中仅间接代理人行事时的名义有所特殊,当事人之间实际利益关系
7、与“真正之代理”颇多相同或相似。而现代社会中,“社会开始根据某种关系,而非根据自由意志组织起来。法律愈来愈倾向于以各种利害关系和义务为基础,而不是以孤立的个人及权利为基础。”[6]换言之,法律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主动进入当事人间的实际利益关系予以干预和调整,甚至无须借助其主观意愿。具体如代理,“应由法律来决定什么是以及什么不是代理”[7]。承认间接代理为真正之代理,赋予被代理人依代理行为进行主张的权利,与当事人间实际利益情况并无不合。英美法主流基本采一致观点,即视间接代理为代理的一种,赋予被代理人
8、介入权,其可直接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即使在近现代大陆法主要肇始地之德国,学术界也意识到间接代理中法律所作安排与实际利益格局并不一致,学者也寻求类推适用有关代理之法律规定等途径,目的只有一个——使间接代理之法律效果接近于直接代理的法律后果[8]。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学者大多认为这是我国法对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