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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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部门分工要求,按照总局《“十二五”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发展规划》、《201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要点》及《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开展万家企业工业锅炉节能专项监督检查。各省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等十二个部门制定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本省

2、万家企业的工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及实际运行能效状况,锅炉及辅机的仪表配备情况,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推广的节能技术和产品情况,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以及锅炉作业人员节能知识培训情况等。(二)加强对锅炉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锅炉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的落实情况。二、进一步落实锅炉节能监管各项制度(一)继续做好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各地要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使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加

3、强对锅炉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指导,避免将设计问题遗留到制造环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要对节能审查未通过的情况记录存档,以便监督整改和统计分析,促进锅炉设计能效水平提升。(二)严格落实工业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是提升我国工业锅炉能效水平的重要手段,对规范锅炉制造行业、引导用户选用符合能效要求的锅炉产品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鉴于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过渡期已经结束,根据测试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测试结果的汇总分析,提出以下意见。1.某一型号锅炉通过测试后,对于与其制造单位相同、燃料及燃烧方式相同、结构形式相同,而主要参数发生下述变化的其他锅炉型号,在企业

4、向监检机构和使用单位提供自我声明,保证锅炉热效率和其他主要参数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定型能效测试。(1)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降低50%以内(含);4(2)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降低,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变化(含升高或降低);(3)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和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出口温度降低。但是,属于下述情况之一的,仍应进行产品定型能效测试。(1)用户要求提供该型号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的;(2)该型号锅炉拟申请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3)锅炉投用后,用户或测试机构怀疑其能效水平并向制造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该监察机构要求

5、进行测试验证的。2.2012年5月1日以后,对于尚未通过测试的工业锅炉型号,其定型能效测试应按照《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十八条执行。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提交定型能效测试报告的批量制造锅炉型号,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锅炉制造企业应向该监察机构提交下述文件资料。(1)未按规定进行测试的具体原因说明;(2)安排锅炉定型能效测试的计划和书面承诺;(3)锅炉使用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经监察机构书面同意后,该型号锅炉可继续监检出厂,锅炉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认可。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

6、在意见中明确提出测试完成的时间要求并负责跟踪督促,同时将该书面意见报送我局节能处备案。锅炉使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规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我局同意,各地质监部门不得自行设定锅炉能效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3.对于适用于燃油、燃气两种燃料,而出厂时只配置一种燃烧器的工业锅炉,可只按照该燃料进行测试,并在测试报告中说明。4.《规程》要求对电站锅炉在安装后逐台进行测试以验证其能效,该测试不同于工业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我局正在研究制定电站锅炉测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待办法公布后开展相关工作。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9.82MPa的电站锅炉,可以参照工业锅炉

7、的办法,按照相应标准进行产品定型能效测试;通过定型能效测试的电站锅炉型号,可不再逐台进行安装后的测试。锅炉生产和使用4单位要积极配合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工作,保证测试条件符合相关规程和相应标准要求。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规定进行测试,对相关测试结果负责,要及时安排测试工作并按时出具报告,不得因自身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生产。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到异地开展测试工作之前,应书面告知锅炉的使用登记机关,测试完成后应将测试结果书面告知该机关。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锅炉制造和安装监检机构要严格把关,制造监检要重点检查锅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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