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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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第二章 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

3、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不能坚持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

4、不予确认学籍。第七条学校严格按规定班额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班额不超过50人。第八条每名学生的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九条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

5、学籍基础信息;(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三章 转学第十一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转学

6、。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小学五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五年级或六年级。“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小学五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第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和其父

7、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

8、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准予休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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