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猛案件一审辩护意见(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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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猛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我们接受指派后,认真研究了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葫龙检刑诉字(2006)第15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王猛,认真听取了对涉案细节的陈述。结合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认为: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葫龙检刑诉字(2006)第15号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猛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2005年6月19日晚,王猛在租住处招待

2、朋友喝酒(被害人李闯也在内),之后又去歌厅唱歌、喝酒(当晚阴天并下着大雨)11。玩过后大家打车回家,被告人王猛与女友、李闯(被害人)、王磊坐一辆车,李闯、王磊途中下车去了网吧,王猛与女友回住所。凌晨两点过,李闯先后三次打电话给被告人王猛,话中不但对被告王猛骂骂咧咧,对其女友也百般污辱,且要求占有其女友等。最后一次电话被害人李闯约被告王猛到网吧去谈,王猛怕伤及女友便出去准备到网吧找李闯谈清楚。但在半路上,遇到刘兵兵等人,刘兵兵问王猛女友是否在家,让其赶快回家,否则女友会有危险。于是,被告人匆忙抄近道回家,在离家不远处看到李闯等人踢门。两人看到王猛后,上来便狠踢王

3、猛一脚,身材矮小的王猛被压在下面,头部挨了数拳,被迫拿出防身用的家用水果刀(注:此水果刀刀把加刀刃总共有10厘米长)比划,被害人和王磊放开被告后跑开,被告人气愤之下起来追赶,边追边骂,追出不远看到被害人流血后,被告人便停止追并叫刘兵兵让其赶快送医院,说医疗费由其负责。被害人李闯被送往医院救治,至今长达八个半月,庭审中却说还未出院(事实上该医院几个月前就已经停业整顿、装修)。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庭审中被告人王猛、刘兵兵及被害人李闯等人的证词为证。二、王猛在防卫过程中刺伤李闯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王猛和李闯向来认识,并且通过他们共同的朋友刘

4、兵兵常在一起玩,可以说算是朋友。当时是因被害人和同伙王磊先动手将被告摁倒在地并进行殴打,被告为了自身安全才被迫还手,王猛不仅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且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王猛是在李闯三次打电话挑衅之后出去的,被李闯、王磊打倒在地时,身材矮小的王猛难敌李闯、王磊,出于保护自己,拿出家用水果刀比划,在此过程中伤到李闯。当看到李闯腰部有血,便立即停止打斗,并叫刘兵兵送李闯去医院,可见王猛并无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无故意伤害的思想基础,其行为则是为制止李闯、王磊对其自身的暴力侵害所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1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5、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王猛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上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不负刑事责任。(一)从防卫的起因看,“受害人”有不法暴力行为侵害在先,被告人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本案是由于李闯等人寻衅滋事并共同殴打王猛而引起的。本案的事端挑起者是“受害人”李闯,李闯主动三次打电话给被告人进

6、行挑衅,而平时比较胆小怕事、温顺、怯懦的王猛被逼无奈,面对女友及自身将要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才被迫进行防卫。如果没有李闯首先实施不法侵害、寻衅滋事,也就不会有李闯被伤害后果,更不会有被告人王猛的今天。(二)从防卫环境看,被告人的行为是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故不构成故意伤害。本案李闯、王磊将被告摁倒在地并用暴力手段进行伤害11,而被告王猛用家用水果刀进行防卫。从手段、强度和后果上看,二者似乎不相适应,但是不能仅从表面现象上看,而应当从案件当时具体环境作客观地分析,把双方置于特定的环境中,研究不法侵害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以及双方体力,以确

7、定当时具体条件下,采取什么强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而不至于满足一般公式:刀对刀,徒手对徒手的早已被司法实践所淘汰的所谓对等说。本案被告人王猛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处于被动局面,一瞬间情况下所作的反射行为,很难准确的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侵害强度,在防卫时难以从容不迫的选择合适的防卫方法,掌握反击的强度。当被告人看到李闯流血时,被告人的防卫行为随告结束,即停止防卫。我们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出发点,设身处地的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从实际出发,使本人置于防卫人所处的客观环境,以便确立在当时环境下,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强度是否合理,而不能只以现在的结果

8、定论。(三)从防卫地点和防卫时间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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