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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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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宁县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使用合同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建设试点方案》(湘卫规财发[2009]3号)文件和新宁县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公有周转住房使用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房屋的使用与退回第一条: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公转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达到施工图建设标准,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并以单位名义取得房屋产权所有登记证。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公有周转住
2、房筹资方案,交纳住房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甲方开具往来结算收款收据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之日起半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甲方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公转房使用方案进行审批,同时签订本合同;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第四条经甲方核定乙方不符合公转方使用资格的,乙方应将周转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6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退还乙方住房保证金
3、,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入住期间个人所进行的装修,退房时,单位不予补贴第二章房屋维修约定第五条使用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第六条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第七条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
4、列项目的维修:(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四)乙方装修装饰部分;(五)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第八条6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第九条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甲方如需要对公转房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
5、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约定第十条乙方应合理使用公转房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十一条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公转房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使用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房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6、乙方不得拆除。第十二条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一)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二)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三)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四)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6第十三条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公转房使用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
7、止第十五条 使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使用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1、乙方出租、转租、转借、出售或者闲置不住公转房和互换公转房的;2、乙方拆改变动公转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3、故意损坏承公转房,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利用公转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5、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第十六条 使用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公转住房使用条件,甲方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乙方病退,内退,退休,死亡,本合同终止;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
8、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八条6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第十九条使用期满乙方不向甲方申请或乙方不具备公转房使用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新宁县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免责事项第二十条使用期间,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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