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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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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号: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人监理人2004版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工程等级:工程总造价:工程监理酬金:其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依次如下:  ①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②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2、③中标通知书;④监理投标书;⑤本合同专用条件;⑥本合同标准条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

3、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或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具有监理资质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

4、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应与监理人投标时的承诺完全一致,若有改变须执行第二十五条,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8)“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9)“监理员”是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0)“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

5、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1)“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2)“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3)“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四十二条关于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监理人必须继续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但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所做的工作。  (14)“

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5)“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6)“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17)“工程总造价”是指建筑安装费、设备费(不包括工艺生产设备费),但不包括项目法人的建管费、开办费、培训费、工程保险费和不可予见费。(18)“监理酬金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取费标准。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

7、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应按投标时的承诺与合同的约定,派出适合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跟随工程进展,对工程实

8、施全方位监控,主要包括:(1)审核承包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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