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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安全【分类细目】劳动安全卫生【时效性】部分失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日期】1987.11.05【实施日期】1988.01.01【失效日期】2002.04.18【失效说明】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废止【发文号】〔87〕卫防字第60号【主题词】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
2、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安全【分类细目】劳动安全卫生【时效性】部分失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日期】1987.11.05【实施日期】1988.01.01【失效日期】2002.04.18【失效说明】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废止【发文号】〔87〕卫防字第60号【主题词】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3、内容分类】劳动安全【分类细目】劳动安全卫生【时效性】部分失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日期】1987.11.05【实施日期】1988.01.01【失效日期】2002.04.18【失效说明】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废止【发文号】〔87〕卫防字第60号【主题词】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安全【分类细目】
4、劳动安全卫生【时效性】部分失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日期】1987.11.05【实施日期】1988.01.01【失效日期】2002.04.18【失效说明】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废止【发文号】〔87〕卫防字第60号【主题词】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安全【分类细目】劳动安全卫生【时效性】部分失效
5、【颁布单位】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日期】1987.11.05【实施日期】1988.01.01【失效日期】2002.04.18【失效说明】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废止【发文号】〔87〕卫防字第60号【主题词】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人事财政厅(局)总工会、计划单列市、海南行政区卫生、劳动人事、财政局、总工会,国务院各部委、局、工业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
6、、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业经修订,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
7、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第五条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第六条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
8、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七条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第八条 从事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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