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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教材P149-151鑫源煤矿透水事故案例分析2004年4月30日,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落,直接经济损失287.5万元。 一、矿井概况 (一)矿井由来与企业性质 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原名宁夏大学煤矿,位于乌海市桌子山煤田公乌素矿区,矿井始建于1993年,1994年建成投产,原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1996年1月30日,该矿名称变更为宁夏大学服务总公司公乌素联营煤矿。2000年,在换发全国同一《采矿许可证》期间,该矿又更名为乌海市海南区鑫
2、源煤矿,煤矿负责人为冯斌。2002年6月,冯斌将该矿转让给张勇。2003年8月,张勇又将该矿出让,魏连、刘权有、王守成、张虎生等四人共同出资(魏连占40%的股份,刘权有、王守成、张虎生各占20%的股份)将鑫源煤矿整体购买,并组成董事会,魏连任董事长,其它3人为董事,煤矿名称仍为乌海市海南区鑫源煤矿,企业经济性质实为股份制。2003年12月29日,鑫源煤矿在工商治理部分登记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投资人为刘权有,经济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刘
3、权有经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书》,为“四证”齐全矿井。 (二)矿井基本情况 鑫源煤矿实为股份制企业,组织结构为董事会领导下的矿长负责制模式。但在实际操纵过程中,由于王守成、张虎生二位股东不懂煤矿生产治理,所以煤矿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项都由董事长魏连和矿长刘权有约定,具体的安全治理由矿长刘权有负责。2004年2月9日,魏连、刘权有等人将鑫源煤矿生产承包给杨兴德和孔祥火,签订了生产承包合同(但该合同未经公证部分公证),按照合同规定,承包方每出一吨煤,矿方支付其28元,设备投进、维修,以及伤亡事故等用度均有承包方自己
4、负责。煤矿的销售、财务、对外联系等均由矿方负责,孔祥火和何云才等人对井下生产及安全进行治理。实际上井下带班队长由杨兴德雇用的何云才、何云志承担。井下开采的地点、方式以及安全生产治理仍由矿方刘权有负责,带班队长负责组织工人具体执行。该矿现有职工100名,其中,井下作业职员90名,治理职员2名,其他职员8名。分2班作业,每班工作时间12小时。 该矿井田面积为0.144平方公里,煤种为肥焦煤,矿井主采煤层是16号层,可采储量105.66万吨,煤层均匀厚度8米,倾角9°至11°。矿井最大涌水量80m3/h,均匀涌水量
5、30m3/h。经2003年度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煤的自燃发火期6至12个月。 该矿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井下采用非正规方式采煤,放炮落煤,人工和装载机装煤,机动三轮车运煤至地面。透风方式为抽出式,主要透风机采用BK54-4NO9型11KW轴流式风机,备用透风机为5.5KW轴流式透风机,井下使用2台5.5KW局部透风机为掘进工作面供风。矿井采用二级排水,总水仓使用2台22KW的水泵向地面排水,事故发生前,矿井昼夜排水量约2000立方米。 (三)矿井安全现状 鑫源煤矿在2003年煤
6、矿安全程度评价中,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D类煤矿后,有关部分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事故发生前,该矿未执行有关部分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长达4个多月。 (四)地方政府及煤矿监察、治理部分对该矿的监察和治理情况 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下设三个分局负责海南区、乌达区和海勃湾区的煤矿划界及资源治理工作,该矿属海南分局管辖。 乌海市煤炭局下设三个分局负责海南区、乌达区和海勃湾区的煤矿治理工作,该矿属海南分局管辖。 1.2003年4月,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矿井下巷道进行了实测,发现该矿南部巷道越界160米,
7、当时,矿方对越界提出质疑。 2003年9月,乌海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对鑫源煤矿井下巷道进行实测,确定该矿越界属实,越界长度165米。2003年10月,该矿自已对井下巷道进行了实测,图上标明巷道越界220米。 2.2003年9月26日,该矿经安全程度评价被评为D类煤矿后,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乌海市煤炭局责令该矿停产整顿。 3.2003年11月,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下发了《关于煤矿安全程度评价情况的通报》,要求包括鑫源煤矿在内的C、D类煤矿停产整顿,经复评达到B类煤矿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4.2004年
8、4月28日,乌海市煤炭局海南分局又给该矿下达了停产指令书。 二、事故经过和抢险救灾过程 2004年4月30日早班,带班班长何云志带领31名工人(安全工1名,炮工2名,三轮车司机16名,装车工12名)进井作业,分布在8个工作面出煤,约9时20分,炮工刘文和梁光亮在西巷工作面放炮时,发生透水事故。在距透水点30米处躲炮的三轮车司机黄明建和在四周工作面作业的工人,在听到放炮声的同时发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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