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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7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雨花
2、台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其范围包括:雨花东路至雨花台街以南,纬八路以北,雨花台街、共青团路以东,雨花东路及宁溧路以西围合的区域;望江矶皖南事变三烈士墓环行道以南,三烈士墓以北,花木村水塘防火道以东,砂石场道路以西界桩围合的区域。 风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烈士群雕以南、忠魂亭以北、环陵路西干道以东、纪念碑至东炮台道路以西围合的区域,以及东殉难处、西殉难处、知名烈士墓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为一般保护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以
3、下简称管理局)是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 建设、规划、国土、园林、公安、市容、环保、文物、旅游和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局在风景区规划、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风景区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管理局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
4、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必须制定规划。 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文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景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报批。 第八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 (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保护风景区生态环境,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
5、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风景区总体规划或者各景区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外,不得新建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第十一条 一般保护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建筑物和设施。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设施的,必须符合风景区规划,并经管理局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设施,不得超出批准的规划
6、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个人不得新建房屋和设施。经批准维修、改建的房屋和设施,必须在原地进行,并且不得超出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高度。 第十二条 风景区内已有的建筑和设施,凡是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 第十三条 在风景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景物完好,保证游客安全。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
7、体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加以保护。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管理局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兽类宠物进入风景区; (二)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损毁公用设施; (三)乱扔废弃物; (四)擅自进入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 (五)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 (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
8、事; (七)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八)损毁景物、林木植被; (九)捕猎野生动物;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核心保护区内确需砍伐、更新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保护区内需要砍伐非珍贵树木的,应当经管理局批准;砍伐树木十棵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砍伐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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