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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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反思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 成因 法律规制 监管体系  论文摘要:作者通过实证分析与理论探讨,认为:我国政府主导型的证券监管模式对控制内幕交易是无效的,但我们在短期内又无法建立内幕交易私权救济制度,只能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应正确运用其宏观调控职能与微观监管职能,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是不合适的。  内幕交易,在英、美被称之为内幕人交易,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之为内线交易,按照我国《证券法》第67条和第70条的规定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

2、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物幕交易的行为。虽然我国早在1993年就颁布《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内幕交易,但是内幕交易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截至2004年6月,中国证监会共公布了10起内幕交易案。本文仅就我国实践中的内幕交易案探讨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成效及法律规制手段的完善化。一、我国内幕交易的成因分析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10起内幕交易案来看,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交易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中国轻骑集团内幕交易案”就是很明显的例证。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期间,轻骑集团所属轻骑证券部连续买人“济南轻骑”股票高达580万股

3、,1997年2月“济南轻骑”公布了优异的1996年年度报告后,该证券部将持有的“济南轻骑”股票全部抛出,获利2542万元。①“北大车行内幕交易案”也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996年10月南方证券获悉“北大车行”预计1996年度每股收益可能会在0.6元以上,且具备高配送的能力,以及“北大车行”将受托开发大连高新产业园区的地产投资项目等重大内幕信息,遂与“北大车行”联手,到1997年4月“北大车行”公布配股方案时,共持有“北大车行”流通股1711万股,占“北大车行”流通股的60.6100,“北大车行”的股价也从1997年1月23日时的8.86元/股涨至1997年

4、4月21日时的16.25元/股。②而国外的内幕交易案大多是个人行为,与我国的公司行为有很大的不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传统上属于农业社会的中国具有较强的个人主义色彩,心系于个人利益而较少关注社会利益。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一个人为了个人或家庭利益而违反社会行为规则,特别是在没有明显的受害人的情况下,其行为理所当然的为社会所接受,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是被鼓励的。到了工业社会,这种个人利益观自然而然的发展成为小集体利益观,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自然而然的在某种程度上被合理的解释,表面上看起来是为单位谋利益,实质上是传统

5、文化在支撑着上市公司的行为,在我们这个特殊的国度里,被广泛接受的社会规范比法律制度对人们的行为更加具备影响力。其次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是政治哲学中的“分权与制衡”原理,以权力集中与决策民主的平衡作为公司治理的终极目标,在我国,出于各种原因造成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4的现象。截至200l年底,我国A股上市公司前5位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在50%以上的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4.4;未流通股比例超过总股本50的上市公司达到上市公司总数的17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就成了大股东的上市公司,导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很难做到资产、人员、财务的

6、分离,造就了二位一体的独特现象,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继续从证券市场圈钱,或者为了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就互相勾结炒作本公司的股票,而股权结构的集中也恰恰有利于内幕交易的成功。“一股独大”又造成了上市公司的“所有者缺位”,国家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但我们却无法为国家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找到一个合适的途径,“所有者缺位”的直接表现就是在上市公司中,董事长的权力无限制的膨胀,新疆啤酒花事件就是一个证明。在我国内幕交易案中就存在着公司的高管假公司名义实现个人目的的现象。国家对股市的态度也助长了内幕交易的发生。自1996年起中央政府全面介人股市,将股市列人国家中长

7、期发展计划,中国股市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性,国家赋予股市转移国有银行风险、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等诸多政治功能,国家需要超常规的发展股市,因而就需要股市的繁荣。从短期的角度看,内幕交易确实可以促进股市的表面繁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也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受益者。在这种背景下,在某种程度上必然导致监管的缺失,内幕交易的发生也就可以理解了。二、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成效性分析世界各国对证券交易监管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在内幕交易的监管中侧重于私法手段之应用,建立了较完善的私权救济制度;而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则将内幕交易的监管

8、重心移向了公法(包括行政监管和刑事监管)。我国的证券交易监管模式应当说是政府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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