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上

刑法诉讼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上

ID:12031003

大小:67.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5

刑法诉讼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上_第1页
刑法诉讼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上_第2页
刑法诉讼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上_第3页
刑法诉讼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上_第4页
刑法诉讼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上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诉讼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英国非法证据处理方法之特色研究(上)  段明学  在英国,非法证据表述为illegallyobtainedevidence,指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是指取证过程中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违法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另一种是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对这两类非法证据应如何处置?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这是各国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法律文化传统、诉讼价值取向的不同,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方法亦各有别。美

2、国曾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对于违法取得的这两类证据一律予以排除。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排除规则增加了两项例外——“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从而大大限制了排除规则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松动,“说明了僵硬地执行该规则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相比较而言,英国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显示出一定的稳健性和较大的灵活性,理论和实践均有其特色。英国目前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方法,这些方法对我国有何启示?此即本文探究的主题。  一、规则:非法证据的采纳与排除  (一)非法自白证据的处理规则  自

3、白指被告人所作的全部或部分有罪陈述。在英国,被告人就某一犯罪行为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述后,检控方可以将该供述提交到法庭,作为指控其有罪的证据。这被视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项重大例外,是确保检控方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保证。对于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英国普通法确立的一项规则是:除非供述具有可靠性,否则将被裁定为不可采纳。而要满足可靠性的要求,被告人在作出有罪供述方面,必须是自由和自愿的。如果供述是非自愿地作出的,那么它就是不可靠的。在1783年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件中,法庭认为,“采纳供述作为证据,或者驳回不予采纳,是基于供述是否可靠

4、的考虑。一项自由和自愿的供述具有最高的可靠性,因为可以推定它是一种最强烈负罪感的流露。”  “自愿”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指“供述必须不是一个有权的人在使被告担心对他不利或使被告指望对他有利的情况下而取得的”。这里所说的“有权的人”是指与被告有特殊关系或上下级关系的人,如警察、雇主、乃至教师、父母,或者在偷窃案中有权提起诉讼的被盗财产的主人。但是,一个人不能因为他可能被传唤为证人而成为“有权”的人。“担心对他不利”是指某些对被告的实际的暂时不利,例如因威胁说“如果你不坦白,将对你十分不利”而引起的惧怕——即使威胁只涉及被侦查

5、的犯罪之外的其他某项罪行或仅涉及某个其他人的利益。但是,如果供述是不可采的,必须是真正受到了威胁:如果嫌疑人作出自愿的供述是由于被警察讯问时“极度紧张”,那么,仅仅是“极度紧张”的事实,尚不能成为拒绝采纳该供述的理由。“指望对他有利”是指希望得到一些与道义上的利益不同的世俗利益。如果某个有权的人对被告说:“如果你供述,我负责使你获得保释”,这样的供述是不可采的。但如果只说:“为了你的良心坦白吧”,被告的供述便是可采的。  但是,被告人只要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尤其是作出可能成为控方证据的有罪供述,他绝对不可能是完全自由自愿

6、的。尤其是在警察羁押讯问阶段,几乎所有的供述的作出都有一定的非自愿性。“即使一个训练有素的心理学家在警察讯问时始终在场,他也不能确定某一供述是否确属自愿。”实际上,检验一项供述是否具有自愿性的标准是该供述是否在受到外部压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所谓压迫,《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是:“以有压力的、粗暴的或错误的方式行使权力,不公正的或残酷的对待客体或处于不利地位者,或者施加不合理的或不公正的负担。”这里有很多因素都必须考虑到,如一次讯问的持续时间,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被告人在接受讯问之前是否得到足够的休息,以及被告人本身的一些具

7、体情况等。以压迫被告人的方法而获得的证据比诱供和许愿的结果更不可靠。在后一种情况下作出的供述,只有在那种与诱供可能会产生不可靠的供述的情况下,才应被排除。而如果供述是用压迫方法获得的,供述便自始不能接受。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规则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根据该法第76条(1)的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只有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没有被法院依法加以排除,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第76条(2)确定了新的排除被告人供述的标准。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检控方提议将被告人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任何诉讼中

8、,“如果有证据证明供述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a)对被告人采取压迫的手段;或者(b)实施在当时情况下可能导致被告人供述不可靠的任何语言和行为”,那么,法庭不得将该供述采纳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于“压迫”行为,第76条(8)是这样解释的:“本条所称的‘压迫’包括刑讯、非人道或有损尊严的对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