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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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案件简述: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尊敬的仲裁员: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

2、第三人承担。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59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请人于2006年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至其受伤时(2008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两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3、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规定,申请人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申请人的

4、病假工资应为郑州市最低工资的80%。结合2007年10月起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650元的情况,故,申请人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为65080%3=1560元。而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的病假工资显然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对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暂适用于(1)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4)国营建筑公司。被申请人显然不适用该条例,因为被申请人是民办

5、学校,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59之规定,被申请人属于公益事业,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再根据劳社部发【2005】36号《关于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6条“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被申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点也可以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许可证可以看出),不是工厂、矿场、铁路、航运、邮电、交通、国营建筑公司等单位,更不是他们的附属单位。故,该条例对被申请人不适用。再

6、次,申请人没有正常提供劳动,其要求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没有依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任何请假手续,更没有在被申请人出上班提供正常的劳动,其行为应是为旷工。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是指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在旷工、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的情况下,申请人是没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当庭主张是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被申请人主张工资的,该合同

7、第二条其中一项约定的是“甲方(即申请人)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前提须是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劳动义务,申请人已经承认没有上班、提供劳动,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是没有权利要求工资的。59第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1)既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全额工资没有依据,那么其基于全额工资而要求的经济补偿也没有依据;(2)申请人主张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的,而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

8、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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