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等级保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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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系表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手机负责人联络员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7—卫生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上报表市(州)年月日单位信息系统总数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情况信息系统情况序号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名称序号信息系统名称保护等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03/23)窗体顶端—7—用户评价:/2差好窗体底端重点栏目-信息化建设作者:Administrator周二,142月201215:27川卫办发〔2012〕50号各市(州)卫生局、各厅直属单位:  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

2、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为全面提高我省卫生系统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和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现将我省卫生系统全面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尽快确定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工作机构(部门)和联络员,并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名单报送省卫生厅。  二、开展定级备案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定级备案工作。各三等甲级医院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分两步进行。

3、第一步,各三等甲级医院将本单位核心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报各市(州)卫生局审定并汇总后,于2012年3月9日前统一(厅直属各三等甲级医院直接)报送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信息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后确定安全保护等级;第二步,各单位按照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报属地公安机关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单位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并同时将定级备案情况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汇总后(厅直属各单位直接)报送省卫生厅办公室。  联系人:袁博电话:028--86132505  附件:1.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

4、导意见》的通知     2.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系表     3.卫生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上报表—7—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发〔201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

5、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要求,我部结合卫生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杨慧清、矫涌本  联系电话:010-68791029、68792497  传 真:010-68792836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7—  卫生信息安全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对于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

6、,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遵循相关标准规范,在卫生行业全面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等工作,明确信息安全保障重点,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卫生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全面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遵循标准,重

7、点保护。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卫生行业信息系统特点,优先保护重要卫生信息系统,优先满足重点信息安全需求。  (二)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行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卫生行业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同步建设,动态完善。在信息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同步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因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用范围等条件改变导致安全需求发

8、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调整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及时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三、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地卫生信息安全责任,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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