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行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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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行为的会计处理在现实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因素,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经常采用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如买一赠一、分期收款、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以抵债等。下面就上面这些购销方式的会计帐务处理做一些解释:  一、买一赠一:  例:A厂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甲产品8><#004699'>1万件,产品销售收入为20万,销项税为31>.4万元,同时赠送乙产品<#004699'>1万件,市场价为2万元,成本为<#004699'>1万元。  对于这个例子,我们主要是要确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

2、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企业赠送的产品要么是自己生产(包括委托加工),要么是购入的,其进入企业的时候,必定带来进项税,如果其减少,不产生销项税,那么其原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而赠送行为是销售行为,因此必须计算其销项税额,用于抵扣其原进项税额,否则,可能出现用其他货物的销项税额抵扣赠送货物的进项税额,这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如果赠送行为不征税,企业就可以相互利用赠送逃避流转税。  销项税=20X<#004699'>17%+2X<#004699'>17%=3.4+0.34=3.74万元  

3、营业外支出=<#004699'>1+2X<#004699'>17%=<#004699'>1.34万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3.4万元    营业外支出<#004699'>1.34万元}    贷:销售收入20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3.74万元      存货<#004699'>1万元  二、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是企业销售方式的一种。其特点为:销售的产品价格较高,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有一定的风险。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八条

4、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制度中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相同。  例如: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汽车。销售汽车<#004699'>1辆,售价20万元,分五年收回,每年收20%,汽车成本为<#004699'>15万元,增值税率<#004699'>17%,消费税率5%,其帐务处理如下: <#004699'>1、发出汽车: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004699'>15万元  贷:存货<#004699'>15万元 2、按合同收

5、到一期货款: 销售额=20万元X20%=4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X<#004699'>17%=0.68万元 消费税=4X5%=0.2万 借:银行存款4.68万元   贷:销售收入4万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0.68万元 借:销售税金及附加0.2万元   贷:应交税金0.2万元 3、结转成本 产品销售成本=<#004699'>15X20%=3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3万元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3万元  以后各期货款的收回,按分录的2、3步骤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物易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6、》(国税发94/<#004699'>18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纳税。对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作价或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核定其销售额”。对收到的货物,在帐务上要作购入处理。  例:某企业甲(一般纳税人)用生产的产品20台,每台产品销售价格3000元,换取乙企业生产材料一批,双方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60000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004699'>10200    贷:销售收入 6

7、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004699'>10200  例子中虽然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没有变化,但如果以物易物的行为不做销售帐务处理,就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使企业偷逃所得税。  四、以旧换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93/<#004699'>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例:某商场对某品牌彩电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折价600,新彩电售价2925元,当月采用此方法销售彩电2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8、现金465000    材料-旧彩电<#004699'>120000    贷:销售收入 5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85000  五、以货抵债  企业以货抵债,应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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