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权处分效力问题的探讨--着重于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效力规定的比较研究(韩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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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无权处分效力问题的探讨--着重于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效力规定的比较研究韩来峰上传时间:2004-3-31一、案例甲家里饲养有一只名贵的波斯猫,因有公干甲要到外地出差半月,于是将波斯猫交与朋友乙帮助饲养半个月,并答应乙在出差地帮其选购一笔记本电脑作为酬谢。期间,乙的朋友丙到乙家中做客,见到甲的波斯猫,甚是喜爱,于是向乙玩笑道:“这猫可卖给我吗?”没料到乙却说:“若价格合理,当然可以。”丙说:“9万元怎么样?”乙说:“不行,起码得10万元。这猫很名贵的。”经讨价还价,9.5万元成交。如下几种情况来讨论:1、甲出差归来后,得知

2、乙已经将其猫出卖,且得有9.5万元价金,在将笔记本电脑交给乙时,向其索要卖猫之9.5万元价款。乙没有异议,将价款交给甲。2、甲出差归来后,乙对甲说,很喜欢那只猫,甲是否可将其卖与自己。甲本已饲养的有些厌烦了,便说,当然可以了,并要价7万元,乙并未还价就将7万元交给甲。3、甲出差归来后,向乙交付笔记本电脑并索要其波斯猫,此时乙丙之交易已经完成,乙已经将猫交付给丙,而且从丙处取得了价款。甲因自己非常喜爱波斯猫并不愿意出卖,于是向丙索要,但丙称,猫是从乙出买的,自己并不知道是甲的猫,因此不予返还。4、甲出差归来后,向乙交付笔记本电脑并索要波斯猫

3、,此时乙已经受了丙的价款,只是波斯猫还位交付给丙,丙因有其他事情要过几天才来取猫。这时甲要把猫抱走,乙向其说明了与丙交易的情况,但甲不同意将猫卖掉。几天后,丙向甲索要猫,并称,乙已经将猫卖给自己,而且自己在买猫时并不知道那不是乙的猫,要是知道的话就不会买了。5、甲丙是同事,丙原来就知道波斯猫是甲委托乙照顾的。曾经丙也多次向甲要求买下这只猫,但甲不同意,所以这次想趁甲不在的机会将猫买下,据为己有。二、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德国民法典》

4、185条规定:“(1)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2)前项权利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为有效。”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问题。王泽鉴先生曾说:“‘出卖他人之物’可谓法学上精灵,困扰实务界数十年。为期驯服,非彻底究其‘本性’,不克济事。”⑴同时王轶亦认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行以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也已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法学上的精灵’”。⑵由此可知,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实属一复杂难题,限于能力、水平,笔者

5、仅作粗浅探讨,抑或是对一些学者观点的汇总和理解。四、详细阐述(一)处分、无权处分1、处分与处分行为12关于处分。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第131条规定了出卖人的处分权,但法条中都未明确规定处分一词的含义,因而学者们对之有不同的见解。王泽鉴先生从最广义、广义、狭义三个层面上对处分的含义加以界定。⑶最广义的处分指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指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和毁损的行为,比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等。后者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和地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为一对范畴。负担行为指发生负担法

6、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法律事实不能直接对既有权利发生法律效果,而只能使当事人负担某项义务,发生负担效果。例如买卖契约、承揽契约、悬赏广告等。处分行为指发生处分效果的行为,即法律事实直接对既有权利发生法律效果,例如物权转让、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设定等。⑷广义的处分即指法律上的处分;而狭义的处分则仅指处分行为。关于处分行为。由于对物权行为理论承认与否的不同及物权变动模式的差异,不同国家对处分行为的界定也就不同,《法国民法典》秉持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系于债权人的债权意思,因此就物权变动而言,与“处分行为”意义相当的,就是当

7、事人之间所订立以物权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典型的如买卖合同。《德国民法典》因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因此处分行为不但是被法典所采用的专门术语,也是与负担行为相对相对应一类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的“处分行为”其理解应与债权意思主义的处分行为相同,即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而订立的债权合同。⑸综合上述之认识,可知: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和地区,处分行为有其专指,即作为与负担行为相对应的范畴而存在;在否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和地区,处分行为指的是能引起物权变

8、动的债权合同。2、无权处分简而言之,无权处分即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为之处分。由于对物权行为理论承认与否的不同,导致了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差异,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对处分行为的界定是有别的,因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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