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具体判断[权威资料]

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具体判断[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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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具体判断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  本文案例启示:对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的判断要摆脱传统的“供有则有、供无则无”的口供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物证书证到言词证据的逻辑对证据进行审查,以查证属实的“非法购买”这一基础事实和毒品的数量、贩卖所用工具等相关证据推定行为人“贩卖目的”的存在。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对推定事实构成合理怀疑时,可以认定其具有“贩卖目的”,进而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

2、7日中午1时许,刘某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黄某处购得冰毒896.4克,存放于其承租的房屋内。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之后,于当日下午5时许将正要外出的刘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一袋,净重49.6克。随后,民警对刘某租赁的房屋进行搜查,在卧室的衣柜内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17袋(每袋重量为49.5克到50克不等,连同从其身上查获的冰毒共计896.4克),并从其卧室内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个、手机2部等物品。刘某辩称,购买冰毒是为了吸食,将冰毒分成重量基本相同的18小袋进行包装是为了方便携带,购买电子秤是为了在买菜后方便称重,封锁机是朋友暂时存放在其租赁房的。

3、  一、分歧意见  对于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是刘某在供述中称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没有贩卖毒品的前科,在购买毒品后没有贩卖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因此,不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刘某明知是毒品且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数量已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所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刘某购买的毒品数量远远超出了其吸食的剂量,并且从其家中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

4、40多个。在检察机关承办人对其电子秤、封锁机、透明塑料袋的用途进行讯问时,刘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为刘某称电子秤是为了买菜做饭时核对菜的重量,但在其承租的房屋内没有厨具,邻居证实没见过有人住,房东证实天然气表的数字和在将房屋出租给刘某时相差无几;追问刘某哪个朋友将封锁机放置在其承租屋时,刘某无法提供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因此,应推定刘某具有“贩卖目的”,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法理释评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贩卖目的”,因为根据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2012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5、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之规定,“‘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如果认定刘某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则应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反之,则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认为,从刘某的客观行为来看,应当认定刘某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前提性的澄清  对本案进行释评之前,必须解决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就是“贩卖目的”是否要求有相应的客观行为与之相对应。因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证明刘某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的情形之一就是刘某在购买毒品后实施了贩卖行为。对于多数的故意犯罪而言,故意的内容与构成

6、要件的客观要素具有对应性,即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规制着故意的内容。“但是,目的犯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表现犯中的内心经过(心理过程),则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1]它是一种主观的超过要素。虽然“贩卖目的”的实现,需要行为人在非法收买毒品之后再实施贩卖行为,但是根据《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关于“贩卖”含义的界定,只要行为人以实施贩卖为目的而实施了非法购买行为,就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不需要行为人在实施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之后再实施贩卖行为。[2]这种目的犯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短缩的

7、二行为犯”,即“‘完整’的犯罪行为原本由两个行为组成,但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第一个行为(即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实行行为),就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第二个行为;与此同时,如果行为人不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即使客观上实施了第一个行为,也不成立犯罪(或仅成立其他犯罪)。”[3]因此,第一种观点中以刘某在实施非法购买行为之后进而再实施贩卖行为来判断其主观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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