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班民法二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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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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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强化班民法二(合同、侵权、婚姻收养继承)测试题    类型:  题数:共30题  试卷总分:44分  测试时间:60分钟   考试得分:0  单选题  共16题 第1题:(ID:3852)18.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A    ╳A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解题参考

2、 一、《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地面施工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本题中,施工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因此,不对丁的损害承担责任。丙对丁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而应当免责,险情是由乙引起的,所以应该由乙来承担。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

3、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 二、 三、  第2题:(ID:3853)19.公民甲从兴华商场买了一瓶红星肉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后中毒住院,共花去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经查,该批罐头由兴华商场委托湖月运输公司运回,该运输公司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有一定程度的变质。运回后兴华商场交由天天储存公司储存,天天公司也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罐头进一步变质。本案中公民甲应向谁请求赔偿?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C    ╳A  A.兴华商场或湖月公司B  B.兴华商场或天天公司C  C.兴华商场或红星肉厂D  D.天天公

4、司或湖月公司 解题参考 一、《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选C。 二、 三、  第3题:(ID:3854)20.洪震风是安庆公司的保安,与欲进入该公司的张某因进门手续发生争执,将张某致伤,张某为此花去医药费5000元。经查,该保安在派往

5、某单位之前,保安公司并未进行培训。对于张某花去的医药费,应由该承担责任?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A  A.安庆公司和保安公司负连带责任B  B.洪震风承担补充责任C  C.保安公司和洪震风承担连带责任D  D.安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保安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解题参考 一、《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则: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洪震风在工作中造成他人

6、损害的,由接受单位安庆公司赔偿责任。保安公司未对洪震风进行培训,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二、 三、  第4题:(ID:3855)21.《好食客》杂志社为报道青岛市啤酒节盛况,派记者杨辉去作现场采访报道。杨辉拍得照片一张刊登在《好食客》杂志封底,名为“啤酒节上的吹瓶比赛”。女青年江天看到照片后,发现照片中唯一一位举瓶喝酒的女士正是自己,因为江天也参加了比赛。江天以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以《好食客》杂志社和杨辉为被告,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分) 学员答案:None      参考答案:D    ╳A  A.《好食客》杂志社

7、和杨辉的行为构成侵权,侵害了江天的肖像权和名誉权B  B.《好食客》杂志社和杨辉的行为构成侵权,侵害了江天的肖像权C  C.《好食客》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杨辉的行为构成侵权,因照片是杨辉所拍摄并发表的D  D.《好食客》杂志社和杨辉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因刊发此照片属于新闻报道 解题参考 一、杂志社的报道不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动机,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江天的肖像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需要,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需要具备4个要件:(1)客观上实施了以侮辱、诽谤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2)主观上具有过错,主要表现为贬低他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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