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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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

2、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第三条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实验室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对工程实验室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是本区县工程实验室的分管部门。承担单位为省属或中央驻鲁单位的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第二章申报认定12第四条工程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受理时间及地点等事项。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

3、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二)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三)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四)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五)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六)工程实验室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

4、行机制。(七)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第六条认定程序12(一)申请单位向分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淄博市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二)分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三)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据此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以公告

5、形式颁布。(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工程实验室年度重点支持领域,从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中择优推荐申报省工程实验室。第三章运行评价第七条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八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评价年的2月底前,工程实验室向分管部门提交《淄博市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附件2)、《淄博市工程实验室运行工作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及有关证明材料。12(二)数据初评:分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初评,并出具初评意见,于3月31日前一式三份报送市发展改

6、革委。承担单位为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的,评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标准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评价、打分,形成评价报告。(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含)-75分为及格;7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第十条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在定期评价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淄博市工程实验室资格:(一)当次

7、评价低于60分,或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等行为。(六)有其他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第五章附则12第十二条淄博市工程研究中心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一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附件:1、淄博市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写提纲2、淄博市

8、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3、淄博市工程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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