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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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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背景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加入WTO带来的挑战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健康权益主体——
2、劳动者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发挥全社会的作用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
3、,规范作业行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职业病防治原理(续)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2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3—18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
4、—54条)第五章监督检查(55—61条)第六章法律责任(62—76条)第七章附则(77—79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
6、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监督的特征1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必须法律授权的机关,其他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无权实施国家监督。2国家监督是依法实施的监督,具体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超越法律
7、赋予的职权实施监督。3国家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依法实施的监督是由法律保证其必须得到执行。4国家监督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督,其效力范围及于主权国家管辖领域之内。5国家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它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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