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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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委综合管理。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党政机关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2个工作日以内的,向单位分管领导

2、报批;3至15个工作日的,向单位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4至15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不含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主要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5个工作日以内的,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批;6

3、至15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6至15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六条 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5个工作日以内的,向单位主要领导报

4、批;6至10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批;11至15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至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1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的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

5、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2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3至5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至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1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4至10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1至15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6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

6、假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假期期限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规定给予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

7、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   第九条 工作人员结婚,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可按渝人发〔1999〕17号文件规定给婚假5个工作日(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可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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