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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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工程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现场勘察人员、主任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16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者地下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17条:“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及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一)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者地下构筑物;(二)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技术要求的在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四、所需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报告2份;(二)地面建筑物、地下构筑物、地下管线施工图;(三)施工

3、单位的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四)人防工程附近的地理位置平面图。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人防办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科长,组织不少于2人赴现场勘察核实情况后初审,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承办人B起草批复意见,科长签批后,报主任审批。(二)需要征求有关处室

4、意见的,由科长转给相关科室会签。(三)依法需要听证的,由执法监督科组织听证。七、公开公示(一)本制度文本和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文件报批书面申请文本在牡丹江人防办公室网站长期公布。(二)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批复在市人防网站公示和公告5个工作日后,发至申报单位。八、审批时限(一)人防工程口部附近施工作业申请报告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二)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施工作业申请报告审批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九、监督检查执行《牡丹江市人防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

5、追究执行《牡丹江市人防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审查并提出意见现场检查、勘测科室讨论、科长签批报主任签批发文、送达不符合规定出具书面通知书申请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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