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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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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单位犯罪的复合主体【摘要】单位犯罪的主体既不是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的单一主体,也不是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主体或者两个犯罪主体,而是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复合主体。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具有合法性与利益性特征,国家机关等不具有利益性的非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双罚制应当作为认定单位犯罪刑罚方面的条件,而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的所谓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实质上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的刑罚总量是由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分担的,单位承担其中的罚金刑,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其中的主刑,现行刑法对部分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责任人员配置较自然人犯罪更轻的主刑是不科学的。【关键词】单位犯罪;单一主体;复合主体;双罚
2、制;单罚制单位犯罪作为区别于传统自然人犯罪的新的犯罪类型,在外国称之为法人犯罪。我国现行刑法不仅在分则部分规定了一百多个具体的单位犯罪,而且在总则部分还就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刑罚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本文拟就单位犯罪的基本问题即单位犯罪在犯罪主体与刑罚主体方面究竟是单一主体抑或是复合主体展开讨论,并以此检讨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以期为单位犯罪的立法及司法服务。一、单位犯罪中单一犯罪主体理论的缺陷(一)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诸观点述评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似乎不言自明。但包括单位犯罪在内的任何犯罪无不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离开了自然人的行为单位犯罪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自然人和
3、单位在单位犯罪中的主体地位问题不能不说是单位犯罪中的核心问题,对此,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观点。1.双层犯罪机制论。该理论认为,单位犯罪存在着一个特别的“双层犯罪机制”,第一层次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这是单位犯罪的表层结构,我们不妨将单位称为“表层犯罪者”;第二层次是单位的决定者和执行者所构成的共同犯罪,犯罪主体是决定者和执行者个人,这是单位的深层结构。[1]因此,不管是作为“表层犯罪者”的单位,还是作为“深层犯罪者”的单位成员,都是单位犯罪的主体,都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两个犯罪主体论。该理论认为,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两个主体。即单位犯罪时,除单位是犯罪主体外,
4、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犯罪主体,因为后者的犯罪行为具有两重性,既是单位犯罪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又是他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2]113.自然人非犯罪主体论。该理论认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不能包括自然人。单位代表人等单位成员的行为是单位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能脱离单位而单独存在。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由于他们在决策或实施单位犯罪过程中体现了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而这种意志和行为又是导致单位犯罪的重要原因。[3]4.单位非犯罪主体论。该理论认为,在单位(法人)犯罪的情况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是单位(法人)内部的自
5、然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专属于自然人本人,不能视为其他任何人的行为,当然也包括不能视为单位(法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同样不能作废。如果我们把法人实施犯罪行为与法人实施民事行为相对比,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法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法人内部自然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在法人(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时法人内部自然人的行为仍是自然人本人的行为。这种差别的原因就在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存在本质区别。刑事责任谴责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民事责任虽然也存在过错责任,但没有刑法中表现的那么绝对,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替代责任等责任原则在民法中是司空见惯的。[4]“
6、双层犯罪机制论”把单位犯罪作为两个层次的犯罪来理解,不仅使单位犯罪复杂化,而且给人以两个犯罪之嫌。事实上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两重评价,而不是双层犯罪。不过,其由此得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都是犯罪主体,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正确的。“两个犯罪主体论”坚持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但对一个犯罪何以有两个犯罪主体以及二者的关系的论述并不能令人信服。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时,虽然是为了单位利益,体现了单位意志,但其并没有因此丧失个人的意志自由,其行为仍然是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因此在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成为犯罪主体、受到刑罚处罚与自然人犯罪并没有本质区别。相反,相关责任人员的行
7、为何以同时又是单位行为,单位为何也是犯罪主体才是需要说明的,因此“两个犯罪主体论”者把单位作为当然的犯罪主体来认识是不妥的。另外,“两个犯罪主体”的表述给人以割裂二者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共同犯罪之嫌。事实上,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既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也不是共同犯罪主体,而是在单位犯罪中相互依存的一个有机整体。离开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就是纯粹的个人行为,即自然人犯罪;离开了相关责任人员,单位犯罪也不可能存在。“自然人非犯罪主体论”一方面认为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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