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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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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研究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意义历史研究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意义历史研究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意义历史研究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意义历史研究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意义 一、导言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活动方式,既包括思想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1]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需要通过系统的研究方法,来把握刑事诉讼基本的规律、原理、理念、规范、实践等等,因此,需要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论进行系统研究,以便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内容。但就目前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2、方法的观点并不一致,如有的教材中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辩证思维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方法和比较与借鉴的方法。[2]还有学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法学研究常用的方法有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三种,这三种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也得到普遍使用,并且对于法学界创新法学理论、推动司法进步、培养专门人才、参与国际交流等起到了积极作用,......。”[3]综合上述主要观点,均没有将历史研究方法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方法。但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如果只关注当下,抛开与历史的联系,就很难把握事物的本质与规律,也不可能站在历史的高度上,从总体上把
3、握与了解该事物。就刑事诉讼法学而言,运用历史研究方法不仅重要而且则至为关键。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条把《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确定下来,如果抛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单纯从关注法律现状的角度来看,则很难解释清楚该项规定的立法意义。再比如就辩护制度而言,我们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是一个重大进步,但如果不了解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该项内容规定,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只是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我们就很难得出这是一个重大进步的结论。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历史研究方法是一个不可回避
4、的重要研究方法。 二、历史研究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影响 就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而言,各研究方法需要互相作用、综合运行,一个研究方法运行中,往往伴随着其他研究方法的并行。就历史研究方法来讲,其对其他研究方法均有影响意义,本文仅以辩证思维、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为例,来阐释历史研究方法对其他研究方法的影响。 历史研究方法之于辩证思维方法 “刑事诉讼可以说是联盟一项充满着矛盾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存在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控诉与辩护、合作与制约、证据排除规则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等一系列对立统一的范畴。辩证地研究刑事诉讼,就是要全
5、面地看到上述矛盾着的两个方面,防止只看到这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在解决矛盾时要注意平衡性、协调性、防止顾此失彼。”[2]但这种平衡是动态的平衡而非静态的平衡,动态意味着不仅要考虑现在,而且还要参照过去,同时还要考虑到将来,是一个历史的平衡过程。平衡不是平均,而是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实现冲突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而非单方利益的最大化。 历史研究方法之于规范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很重要的一个研究对象就是刑事诉讼法,这不仅要了解刑事诉讼法各条文的内容,研究刑事诉讼法各部分及各条文之间的关系,还要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立法背景及指导思想等等,而这些研究都离不开历史研究方法。对
6、立法精神、立法背景及指导思想的研究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研究的问题,而对法条的解读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字面解释问题,需要对该项立法内容的前后变化进行比较分析,这同样涉及到历史研究方法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第73条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如果单纯从法条来解读,则很难掌握该项立法内容的实质,但如果结合先前立法来解读,不仅能准确掌握该项立法内容,而且通过前后立法变化,能解读出刑事诉讼法逐步倾向于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 历史研究方法之于比较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包括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纵的比较就是古今比较,以古为镜,继承其精华,摒弃其糟粕,做到古为今用。”[2]因此,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纵向比较
7、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研究方法的体现。横向比较既可以是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比较,也可以是中外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比较。但无论是哪一种横向比较,都不可能是仅仅局限在对现行立法的比较。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在比较与借鉴过程中,也不可能期望一蹴而就,存在一个历史的、辩证的比较与借鉴过程。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有别于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及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但在《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中又规定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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