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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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及【厦府办〔2015〕108号】、《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本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物业

2、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安置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19-全区安置房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的原则按需建设。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置

3、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计划第六条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向区重点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土房征收中心”)申报年度征收计划及安置房需求数量,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汇总后,在一个月内向区建设局申报

4、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第七条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等部门对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全区安置房建设计-19-划。第八条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第九条安置房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设计划。第十条市规划委

5、集美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拟建安置房项目所在镇(街)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安置房项目选址原则上应选择净地或不受征拆影响的地段,并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区的土地供应计划,并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区发改局按照全区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调配、预决算审批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等。第十四条区建设局(质

6、监站)负责监督安置房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五条-19-安置房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区建设局作为业主单位,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房产开发资质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确定按照市、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单位按照《集美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和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实施管理。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安置房项目,代建工作包含以下主要事项:(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编制管理;(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三

7、)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管理;(四)项目前期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五)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管理;(六)项目监理、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等事项的招投标管理;(七)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八)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九)项目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和保修维修管理;(十)项目的工程结算文件编制及实施管理;(十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十二)建设项目初始权属登记的办理。第十七条-19-项目代建单位应将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配套设施与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

8、案等报项目业主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等报项目业主确认,并附设计变更、造价变更的理由及依据。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向项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第十八条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且符合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保要求。第十九条安置房项目应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相应的公建设施、市政等配套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可考虑当地民风、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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