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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船舶碰撞案件业务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船舶碰撞案件业务指引》(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 言 船舶作为一种生产、运输工具,为人类使用最广泛的运输工具,在运输中所辐射的领域、牵涉的人员和事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则相当广泛和独特。一起碰撞事故通常会涉及到:船舶、船员、航行规则、人身伤亡、货物损失、船舶修理、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海难救助、保险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还包括了许多调整船舶、航海秩序、海洋管理、渔业捕捞等行政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本指引从海事海商案件中的船舶碰撞案件入手,根据
2、该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整理成文,为律师提供代理船舶碰撞案件的办案借鉴经验。 第一章 船舶碰撞概述 船舶碰撞的定义: 1.1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1.1.2 船舶碰撞的真正内涵目前并非十分统一,在不同的法律关系调整中不尽相同。但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船舶碰撞有两类: 1.1.2.1 直接碰撞:船舶与船舶,一艘或多艘在海上或可航水域于同一时间占有同一空间而造成的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直
3、接接触(物理上的相互接触)。我国法律规定为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1.1.2.2 间接碰撞;船舶之间虽无直接接触,但也造成或引起了船舶的损害,即由于一船的航行行为导致了他船财产、人员损失,或者是造成了他船与他船之间的碰撞的事故。 我国法律规定为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事故。 1.1.3 还有一类是船舶触碰,即船舶撞击了港口设施、空中管线(设施)、水下设施、沉没物(船舶
4、、货物、遗弃物等)、助航标志、岸堤、突堤、导航工具等固定物的事故,虽然并不直接归入船舶碰撞,但在处理上一般采用相同于船舶碰撞的方法、法律和法规。 1.2 船舶碰撞案件的处理,既受横向的损害赔偿民商事法律法规调整,也受纵向的行政法规约束。如船舶法、船员法、以及刑事法规的处罚等。因此,在处理船舶碰撞案件中,涉及损害赔偿和事故责任这两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和分析,权衡各种利弊关系,做出较为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1.3 船舶碰撞的主体,既有民事主体,也有国家主体。 1.4 船
5、舶碰撞事故的处理,既受港口国、事故地国、船籍国、船员国籍国法律的调整,也受国际公约、国际民事公约的约束。12 1.5 船舶碰撞将会涉及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制度: 船舶损害赔偿; 货物损害赔偿;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设定程序; 海事优先权制度;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制度; 油污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海上拖航合同法律关系; 海上船舶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6、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制度; 强制清理障碍(沉船、沉没物)行政责任; 船舶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船舶抵押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船旗国法); 船员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船员、船舶管理制度;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制度; 非商业运输船舶特殊规定及制度。 1.6 办理船舶碰撞案件,主要可能涉及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惯例的规定: 1.6.1 关于碰撞责任方面: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修正);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
7、班标准国际条约》(1997年修正);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海上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海上作业避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海上雾中航行规则》; 《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 121.6.2 各港口、海区依通航密度会作出分道通航或定线制航行的规定,各港口、海区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港章、条例等。 1.6.3 适用法律时,注意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也要考虑在有些规定中对必须背离应遵守规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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