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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备案)[2009]n2号-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沿海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航行时,由于保险船舶上船载燃油或源自船舶的燃油的泄漏,造成对水域或第三者的污染,被保险人根据《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相关法律的规
2、定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燃油从船上的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该船之外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溢出或排放发生于何处;但是,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二)预防措施的费用及预防措施造成的新的灭失或损害。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
3、条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二)完全是由于第三方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损害;(三)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四)由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主义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政府征用、没收或因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五)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六)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错行为所引发的事
4、故造成的损害。第六条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本船或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三)任何运费、租金或租约取消的损失、滞期费的索赔及任何利息;(四)被保险人依法律可以免除的责任;(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精神损害赔偿;(七)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七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
5、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保险 单上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且该责任限额最高不应超过根据《1976年国际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及其修正案以及中国《海商法》规定的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限额。第九条对于每次污染损害事故的索赔,保险人将按保险单上规定的金额相应扣除免赔额。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
6、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自违约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
7、同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保险船舶进行安全状况检验,被保险人有义务为此提供便利,并按照保险人在检验后提出的整改建议要求的期限内消除存在的缺陷。被保险人未按上述要求对保险船舶按期整改消除缺陷的,保险人对由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并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保险船舶出售、船级变更、光船出租、航行区域变更或保险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名称、技术状况和用途的改变、被征购征用等重要事项的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
8、险人应在此事项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有权据以重新厘定费率或决定是否继续承保。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在船舶营运、修理或保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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